《新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期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四十五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主要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这也是本次规则修改新增加的条文,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细的程序设计和更多的程序选择。
通常情况下,在三人组成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中,如有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应当按照《新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员更换。而本条规定则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多数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本条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为“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亦即在出现特殊情况前,三人仲裁庭已经决定不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所以明确这个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往往意味着案件审理已经进入到最后的阶段,仲裁庭在此前通常已经就案件有过充分评议,已经对全部或者大部分争议问题形成初步的意见与认定,从而为出现特殊情况时,其他两位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提供了可能性。试想,如果案件审理程序还有大部分工作未完成,很多争议事项在仲裁庭之间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其他两位仲裁员恐怕很难达成继续仲裁程序的一致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剩下两位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需要征得各方当事人和主任的同意。多数仲裁员继续程序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程序设计,这种设计既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那么当事人的意愿就是至关重要的。至于主任的意见,则主要考虑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以及相关程序事项安排,尤其涉及程序公正方面,机构也负有一定的把控义务。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引入主任的判断衡量,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在更加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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