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场景
采购人:事业单位
采购事项: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金额: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
采购阶段:两次公开招标均流标
二、关于重新公开招标的工作备忘
(一)关于法律适用
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无论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一旦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均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调整和约束。
(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1.针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重新招标的一般法定情形如下:(1)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3)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标;(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
此类项目即便此前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流标后并不必然需要启动重新招标程序。是否再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予以确定。
(三)两个需特别关注的事项
1.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项目特点和需要”应当充分考量投标人不足的原因,并做出适当调整。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五)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2条、第3条、第19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第31条第4款、第42条第2款、第49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条、第23条、第55条、第61条、第64条。
三、关于与其他采购方式衔接的工作备忘
(一)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完成采购
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的,属于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也可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4条、第26条、第30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66条、第68条、第69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25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关于采购流标后的工作备忘
作者:郭清仪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一、工作场景 采购人:事业单位 采购事项: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金额: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 采购阶段:两次公开招标均流标 二、关于重新公开招标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