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劳务资质改革”下的劳务施工法律实践

来源: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建设工程行业所需的技术专业性及工作安全性,《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由于建设工程行业所需的技术专业性及工作安全性,《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发布,明确了施工劳务资质开始逐步放松直至取消的发展方向。目前山东、四川、江西等地住建部门均出台文件,明确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本文将汇总“劳务资质改革”的重要文件以及司法实践观点,并在该形式下的法律风险管理提出简要分析。
一、“劳务资质改革”重要文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2.《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明确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进行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的工作方向。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明确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1. 贵州省文件:
    (1)《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56号),明确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保留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性、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
    (2)《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32号),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黔建建字〔2021〕56号文,同时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规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二、“劳务资质改革”下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记载,在浙江、安徽、陕西、山东(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等地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若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将有悖客观事实。同时也说明了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属于导致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吉01民终1432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合同性质系劳务分包合同,上诉人属于劳务作业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该劳务分包也属于违法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案涉工程的主材和大型机械均由翔森公司提供,浙宇公司主要提供劳务及辅料、小型机械,合同性质仍为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在基于认定案涉合同性质为劳务分包合同情况下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没有以因资质问题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三、劳务施工的几个注意事项

  2. 约定将劳务工作分包给自然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虽然目前针对劳务施工资质进行了改革,企业资质从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度,但法律始终严格限制自然人开展劳务施工工作,禁止将工程施工工作交由自然人开展。因此即使在劳务施工资质改革的情况下,自然人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再分包的合同无效。随着施工资质改革的工作开展,不能仅简单地因为施工企业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则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对于再分包的情形,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目前的司法判例也认定再分包情况下形成的劳务合同无效。

  4. 名义为劳务分包实际工作为专业分包或转包的劳务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劳务分包合同应仅涉及劳务工作或购买部分辅材,若合同当事方约定材料采买、机械租赁、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均需由分包人完成的,则该合同内容涉及专业分包或转包,基于分包人的专业施工资质、非法转包、肢解分包等情况,该劳务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5. 若存在前述三种情况,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总承包单位存在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施工主体,负责施工工作的全流程管理,且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责任等方面均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虽然目前劳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建设工程工作的安全性仍是极其重要的,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安全的责任并不会因为资质制度的变化而减少。
    四、笔者总结与建议
    目前的企业劳务施工资质改革促进了劳务工作的规范化、扩大化发展,在各地有望壮大规范劳务作业队伍,有利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相信后续司法实践中,基于合同本身而不是基于施工单位劳务施工资质认定合同效力的案例将会增多。
    以贵州省为例目前拟开展劳务施工工作的企业仅需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而不用经过严格的施工资质申报审批工作,这样将扩大可以合法开展劳务施工工作的企业范围,这对于上游总承包施工单位会存在更多的合作对象选择机会,但是或也对其存在一定的工作风险,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提高其工作风险管理能力,对此笔者提出如下简要建议:

  6. 总承包单位在需要将劳务分包给劳务企业前,应审核建设单位对工程分包工作是否具有限制。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劳务分包工作必须建设单位同意,但部分管理严格的建设单位可能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禁止或限制工程分包,因此总承包单位在拟进行劳务分包前应审核相关合同文件,避免出现违约情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 在签订合同前,审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完成备案登记,同时可通过信息查询网站核实该公司的涉诉情况、资金情况,也可要求该公司提供此前完成劳务工作的工程情况,通过多途径全方面审查劳务分包公司的履约能力,确保其由能力顺利完成施工工作,减少总承包公司后续责任的风险。

  8.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分包公司的工作范围、安全施工责任、人员用工责任、保全缴纳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后续总承包公司可向其追责。因较多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合同金额不高、劳务工作不复杂,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查不会像总承包合同一样严格细致,但是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应的合同内容是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因此即使劳务分包合同金额较少,也详细约定劳务分包单位责任。

  9. 在履行劳务合同中,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从施工工作质量、安全责任考核、用工人员合法性等方面监督劳务分包公司工作,减少其施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总承包单位绝不能忽视合同的履行过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项问题及风险,只有严格进行管理监督工作,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才可合理管理风险,减少或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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