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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务人出于举证难、诉讼周期等原因考虑,往往只起诉在借条上签字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此种情况下,审判部门通常不会审理债务性质,故存在大量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确定债权性质的裁判案件。那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呢?
即:生效判决只确定男方为债务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能否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案外人为生效法律文书实体责任的承担者,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将产生极大影响。
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案例索引: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王宝军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
二、夫妻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一般不能。只有在债权人明知该协议的情况下,才可排除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赋予对方举证抗辩的权利。
若夫妻之间无婚内财产协议,则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案例索引:刘成英、海南联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19号 】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作为刘成英与张春田夫妻共有财产,联商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张春田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刘成英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张春田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配偶可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依法保障自身权利。
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的,系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保障自身实体权利。
此外,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后再行执行。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对于生效判决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执行时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申请执行人应尽快和法院沟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若债务人及配偶怠于提起析产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切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执行。
3.债务人配偶如对执行共有财产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性质、共有财产份额进行认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判决丈夫还钱,可以执行妻子财产吗?
作者:王磊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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