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梳理
在2018年7月30日,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和雷某(系夫妻关系,实际借款人)、潘某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向原告借款523 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吴、雷房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
但借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吴、雷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起诉三被告为共同借款人,我所杨梅律师受潘某委托作为其代理人。
被告雷某、吴某辩称借钱之举是被迫的,同时之前被告经潘某介绍,找原告借过100万元未还,用共有房子进行了抵押,房屋总价值加上家具家电总共170万元左右,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吴、雷认为原告涂某在明知雷某和吴某对之前的100万元借款已经没有能力偿还的,并约定已用房子还款。原告再借钱给吴、雷不符合常理,所以不认可本案借款。
被告潘某辩称
被告潘某辩称自己只是见证人;同时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自己没有向原告借钱,也没有与被告雷某吴某共同向原告借钱,也没使用一分钱;原告多次暴力威胁被告吴某,有报案记录,签字是被迫。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潘某在涉案民间借贷关系中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辩护 据理力争
一、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审法院,涂某、吴某、雷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款确认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涂某向被告吴某、雷某出借了523 000元款项的事实,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二、关于潘某在涉案民间借贷关系中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涂某主张潘某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共同借贷人,潘某的代理人杨律师收集证据,据理力争。杨律师表示:1、潘某虽然在涉案《借款合同》、借据、收款确认单的尾部签字了名,但《借款合同》、借据及收款确认单的内容中均未体现潘为借款人即没涉及潘某的权利与义务2、本案中借款用途已经明确,潘某未使用涉案借款。3、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不但要有双方的合意,而且还要实际交付。本案款项是原告直接支付到实际借款人雷某的银行卡,并直接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潘某没有参与,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同意或指定打入雷某账号。因此,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潘某为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因此,杨律师认为涂某主张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潘某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吴某、雷某按要求还款并且指定日期内付清利息,驳回原告涂某的其他诉求。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吴某、雷某负担。
律师提醒
1.不要随便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否则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2.出借人应认识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达成合意没有实际履行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借款人处签字,签字人是否必须承担借款责任?
作者:陈单玲来源:中奕律师

案件梳理 在2018年7月30日,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和雷某(系夫妻关系,实际借款人)、潘某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签字,被告向原告借款523 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吴、雷房子在银行的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