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一岁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1月4日,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过医护人员的积极救治,孩子已经可以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并于1月13日出院。
在其出院诊断写着:“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
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医生称,一般情况下,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脑损伤很严重,康复情况也不乐观。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围绕“安乐死”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赞成“安乐死”的一方认为
当生命完全依靠人工条件才得以继续存在或者当生命质量非常恶劣,需要忍受极大的痛苦时,我们就应该给予他们以结束生命的权利,因为生命的本质在于尊严,当活着变成一种毫无尊严和质量可言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赞成他们有尊严的死去。
反对“安乐死”的一方认为
任何人都无权结束一个生命的存在,因为生命的存在本身才是最大的价值所在。另一方面,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允许“安乐死”可能带来的巨大的道德和伦理风险是我们无法估量的。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安乐死”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目前的中国仍然不具有实施的条件,原因在于:
首先,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法治建设仍需完善的矛盾凸显期,仍有大量的基础性和体系性的问题需要理顺。在这些前提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奢谈对社会法治、道德水平要求很高的“安乐死”制度是不切实际的;
其次,目前的中国仍然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及社会道德的重塑过程中,在法治水平和道德素养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贸然施行“安乐死”制度很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因为如何确定一个没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是不是真正的想要结束生命,如何保证一个人不是被迫的“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些问题都非常棘手。稍有不慎,一个良善而人性的制度就有可能变成一部擅杀、欺凌的恶法。
一岁脑死亡男童是否应该“安乐死”?
作者:孙春晓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安徽霍邱一岁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1月4日,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