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借车是常有的事,当自己将爱车出借给他人,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将车辆驾驶人与车主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向其赔偿车辆损失,他能胜诉吗?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魏辉(化名)驾驶的汽车与原告王强(化名)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后造成两车受损,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辉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强无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魏辉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杨阳(化名)。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王强联系陆路货物运输服务将其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产生运输费1000元。修理厂对王强的汽车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7190元。
被告魏辉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其中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强2000元,剩余维修费用,原告王强向被告魏辉和杨阳主张,二被告未予理会,故原告王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魏辉和杨阳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16190元。
【裁判要点】
关于本案赔偿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之规定,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强2000元。由于涉案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剩余部分16190元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魏辉赔偿,故原告王强主张被告魏辉赔偿16190元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王强主张被告杨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王强未能举证证明杨阳在本案中需承担责任,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强车辆损失1619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示】
1.切勿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借他人,出借人应确保车辆具备上路资格;
2.不将爱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
3.知道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拒绝出借车辆。
借车出车祸,车主需要担责吗?
作者: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借车是常有的事,当自己将爱车出借给他人,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