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最终删除了初审稿中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性内容。此恰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时间届满,结合2023年8月1日《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提及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关于再审提审的相关规定,本次试点中再审制度改革的最终走向逐渐明晰,整体呈现出最高法院审判职能回归的明显趋势,这对于拟通过再审程序维护权益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值得期待。
在此浪潮之下,如何申请再审、向谁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几次、需要注意什么等热点问题被再次关注,本文从民商事再审程序的核心构架出发,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再审制度的试点落地情况,根据现行再审规则及此前代理经验回应前述问题,以期有便利当事人及抛砖引玉之用。
一、我国民商事再审制度的核心构架
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程序通常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1。在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之下,其核心在于纠正法院生效的错误裁判,属于不增加审级的特殊审判程序2。
(一)我国现行民商事再审制度可简要概括为“三种方式、两个阶段”
“三种方式”是指我国再审程序的三种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启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为核心,检察监督启动再审为补充,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为例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当事人自行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系最常见的再审启动方式,其余两种则更多体现了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职权。具体而言,检察监督启动再审系检察机关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主体控告或自行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经监督审查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其法律依据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3,但因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适用案件数量少,一般视为兜底性规定。
“两个阶段”是指再审程序一般可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如案件经审查具备法定再审事由,才能进入审理阶段具体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再审审查的再审事由是一种不以当事人和法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能够启动再审的十三种法定情形,此与支撑当事人再审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存在一定区别。
(二)当事人视角下再审程序的基本推动路径
根据前述,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亦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甚至可向法院申诉争取其依职权启动程序,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等规定,当事人推动再审程序,需循如下路径:
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再审,进而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再审请求;如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不具备再审事由,则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进一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就同一生效裁判不得重复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也即在两审程序之外,仅有条件向法院申请一次再审,未得权利救济可再向检察院申请一次监督。因此,对于收到不理想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而言,这两次机会的把握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而向法院申诉,虽无程序上的强制规定,但也因其实操性较弱,一般仅作为申请监督之后的兜底路径考虑。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的再审制度改革
2021年9月,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下称《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为契合最高法院 “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再审制度随之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规定。当事人认为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误,由原则上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改为向原高院申请再审,只有“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才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且其基于第一种事由申请再审的,需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法律适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即便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对于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仍可以决定由原审高院审查。
另一方面,细化了再审提审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满足如下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审: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2.最高法院或者不同高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3.最高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此外还增加了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提审的制度。
本次再审制度改革可以概括为:1.再审审查阶段限制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此主要为去化最高法院的审判职能;2.再审审理阶段细化、拓宽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情形和路径,此主要为深化最高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职能。两项改革均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核心契合,但大量当事人反映,其向原审高院申请再审时,高院客观上难以“自我纠错”;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最高法院基本都将案件发回原审高院受理审查。在此情况下,高院生效裁判于试点制度下基本难于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三、现阶段再审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
《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试点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现试点期限即将届满,其中再审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也已基本确定。
2023年8月1日,最高法院《提及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三部分规定了民事案件再审提审机制,在《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裁定再审以提审为原则,细化了《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中最高法院再审提审的相关规定,也详细规定了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的程序。据此,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虽然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尚未结束,但《提及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新增的最高法院再审提审情形也应当适用。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删除了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看出,初审稿上述条款脱胎于《审级职能改革实施办法》,二审稿对此予以删除并表决通过,意味着改革试点的到期终止,当事人就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4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但2023年10月1日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到期后,当事人就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原则上就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不再有相关限制。
整体而言,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的再审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相关成功经验,而限制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虽在实践中遇到各类问题而未正式进入民诉法体系,但此亦可谓最高法院对于明晰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解决裁判不统一的司法现状的突破性尝试。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务要点
虽然最高法院继续受理再审申请客观上有利于当事人救济权利,但切不可因此忽视再审程序自始存在的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在审查阶段并非必须组织听证、询问,可以直接审阅原审卷宗作出裁定。根据我们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再审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组织听证、询问的案件比例不高,且一般情况下每案仅组织一次,再结合裁定再审案件比例低于10%的客观情况,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尚未接触法官即被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点与一、二审存在一定差异,整体按争取听证询问、争取裁定再审、争取支持再审请求的步骤逐步推进,过程中需注意:
(一)重视书面提交材料
书面材料是申请再审的敲门砖,也是传递再审观点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径。因此,我们需在其中全面、明确地表达观点和依据,切不可像一、二审阶段在起诉状、上诉状中隐藏观点。
我们申请再审时,提交书面材料大致包括四类:1.再审申请书;2.再审证据册;3.法律检索报告;4.程序性材料。
再审申请书是申请再审的核心,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应明确列明再审事由,即写明申请再审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条款,法院仅在我方列明条款范围内审查。在此情况下,如果难以确定具体条款,建议尽可能多罗列,例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界分常存争议,可同时列出该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作为申请依据,以同时囊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两情形。此外,为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可将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分为“案件事实”“再审理由”两大板块,借助可视化图表、插入关键证据等方式强化说明。此外,如再审申请书过长,可考虑在首页列明全部主要观点,并编制目录。
再审证据册的制作也较为必要。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再审法院调取原审卷宗并非必须程序,且实际调卷时间较长,在此情况下,可提交再审证据册让再审法官掌握关键材料。一般而言,我们根据再审申请思路重新编制证据册,并在证据目录中标注新证据与原审证据,以便法官区分了解。
法律检索报告主要包括案例、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司法判例集成等著作,检索报告主文中需列明检索问题、方式、结论、支撑材料,同时需要附上案例原文、书籍原始页面等作为附件。
程序性材料主要是法院要求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以及以备核查的原审裁判文书原件等。此外,还需关注各个法院的特殊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为例,申请再审时需刻盘提交全部文件电子版,同时原审裁判文书需提交word版本,授权手续中需包括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此类特别要求应提前联系法院了解核实。
(二)擅于利用新证据、组织新意见
再审程序中,如果囿于原审思路,单纯重复此前诉讼意见,一般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如果能提供新证据,或组织与原审完全不同的新意见,则有更大可能推进听证、询问,乃至取得最终的有利再审判决。因此,再审阶段可结合具体案情,重点收集新证据、开拓新思路。在此过程中,代理人应结合自身代理经验与当事人拓展沟通,以发掘更多有利事实。
例如,某侵权责任纠纷中,上游港口以下游建设闸坝影响通航、侵害其港口经营权为由起诉主张赔偿,根据航道法相关规定,闸坝建设时需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但期间影响通航的可采取修建临时航道或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原审中,各方始终争议未建通航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行为,我们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已安排翻坝转运,最终通过提交相关新证据取得了再审有利结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并非所有新提交的证据均属于再审新证据,只有达到“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这一实质性条件,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
(三)把握听证、询问的沟通机会
如提交再审申请后法院通知现场听证或询问,可能系法官根据书面申请材料认为案件确有错误,拟进一步了解案情,因此我们需重视此次与再审法官面对面的沟通机会。听证、询问流程并无具体规定,但一般与原审庭审无异,包括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但也有法官组织各方围绕主要争议焦点依次发表意见,或以询问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在此过程中,如有新证据提交的,一般会有举质证程序,对原审证据则不再一一单独举示,但对于支持我方核心观点的证据,仍建议当庭提示法官翻阅。
1杨秀清、谢凡: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衔接研究,法律出版社,2021年12月第1版,第24页。
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3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审判职能回归——新规之下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路径分析
作者:何洪涛 范耀鲜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最终删除了初审稿中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