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干货●一图看懂:强制执行全流程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使申请人债权难以及时实现的同时,也困扰着人民法院,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威严受到严峻挑战。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使申请人债权难以及时实现的同时,也困扰着人民法院,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以及法律的威严受到严峻挑战。
导致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公民法律意识淡漠,其中包括大量被执行人人法制、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部分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对现行法律法规及执行程序不了解、不掌握,在参与执行活动过程中,实施了大量不必要的无效工作。
强制执行
有鉴于此,我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省昆明地区人民法院办案习惯,整理如下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全流程图,以供参考:

注:上图中“司法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被执行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各项规定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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