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该由谁来管?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由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由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990年以国务院令第52号公布的《看守所条例》施行至今已近三十年,这部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被戏称为“古董”的行政法规,在刑诉法历经1996、2012年两次修正后,作为配套法规,其未作任何修改。不难看出,此次看守所法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依据立法法之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配套法,其“良恶与否”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一个政府如何对待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必将如何对待它的公民。以下就该征求意见稿略说二三。
一、颇具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看守所、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总计一百二十四条。相较于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确有不少亮点,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将对在押人员的称呼由“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贯彻了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在监督方面,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规定,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此外,还明确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押分管、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
二、美中不足:未改变管理体制
切萨雷·贝卡利亚曾言,那些让人们惨遭不幸的刽子手,正是法律的让人捉摸不定和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征求意见稿虽力求提升立法品质,一改往昔粗糙立法之劣态,旨在建立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但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意见稿保留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仍由公安部门主管看守所。
公安监所管理体制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自20世纪末以来,看守所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其核心在于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控制下脱离出来,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甚至多年持续不断提案,强烈建议推进改革。在2003年中央司法改革研究过程中,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相继提出改革看守所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由于看守所同时承担着刑事侦查、未决羁押和刑罚执行的职能,而这些职能相互之间存在着的冲突愈发严重,并引发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如在一定程度上,看守所俨然已成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侦查机关。为获取破案线索,各看守所几乎都在监号中设置了“特情人员”,这些特情人员或被委任为“号长”,或被默许担任“牢头狱霸”。他们接受公安机关的指令,获取破案线索,或迫使不认罪或反复翻供的未决犯作出有罪供述,以换取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或对其作出其他方面的宽大处理。在此或明或暗的交易中,特情人员常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各种酷刑、威逼、欺骗、利诱等手段,迫使未决犯供述“犯罪事实”,或同意指认犯罪现场,酿成冤假错案。河南的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和浙江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件,就是典型的例证。并且,时不时会造成非正常伤亡事件。如若干年前媒体广泛报道的云南李乔明“躲猫猫”死亡事件、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事件、河南鲁山王亚辉“喝开水”死亡事件等。
三、何去何从:侦查与羁押分离
环视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司法经验,羁押机构与侦查机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体制变革较之管理机制创新,的确具有更大的风险,但应该看到,我国之前有过将监狱从公安部门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成功经验。而从实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看,管理机制创新较之体制变革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只有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的体制,才是权利最终的保障。所以,从体制上破解权力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障碍,从现实问题入手构建一套科学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恰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鲜明特色。如果仅仅因为这几年情况好转而放弃从体制上“动刀”,难保今后不再出现一些极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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