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不履责,可能要坐牢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人在江湖走, 哪能不喝酒。 推杯换盏酒兴浓。 法律风险你可知。 劝君喝酒莫糊涂。 尽兴之余要清醒。 古有唐代李白的无酒不成诗,今有流行于当下社交的无酒不成事。

人在江湖走,
哪能不喝酒。
推杯换盏酒兴浓。
法律风险你可知。
劝君喝酒莫糊涂。
尽兴之余要清醒。
古有唐代李白的无酒不成诗,今有流行于当下社交的无酒不成事。
当今社会,喝酒成了一种交际文化,也是一种艺术文化。酒桌文化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情意表达,社会交往这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酒”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社交媒介,喝酒过量伤身,滴酒不沾似乎又不符合当今社会社交的规则,难以谋事。近些年来,喝酒判刑、喝酒惹官司的事儿层出不穷。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底线保障,也不能穷尽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做到面面俱到,同桌饮酒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划分,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因共同饮酒行为造成侵权的纠纷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与看法,裁判认定标准亦各有差异,导致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同桌饮酒被诉侵权,裁判认定同桌酒友担责的法律判决却是屡见不鲜,可见与人喝酒也是有法律风险的。
李心草案宣判
近日备受关注的李心草醉酒溺水案已宣判,判决结果不过是一场饮酒欢娱、醉酒致死、死无对证的法律回应,此案从另一个侧面也提醒大家值得警惕“酒”与法律责任的关联。
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昆明市警方认为:本案中的任某燊和李某某昊不是聚会的邀约组织者,对酒醉后的李心草有跟随、照顾等救助行为,未实施不当行为刺激酒醉的李心草,李某某昊还提出拨打120送医、求助警察等合理建议。2020年9月21日,盘龙公安分局认为任某燊、李某某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其二人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专家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那么其他在场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应当履行对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案例告诫大家酒桌之上需谨慎,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饮酒也要量力而行,同饮者尽兴之余也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别人的负责。
任何案件的判决背后,都一定有它的道理。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承载的是一个国家凝聚起来的共同核心价值观,彰显了法治的与时俱进,更是一种社会风尚的新引领。
同桌饮酒——法律担责之解说
同桌饮酒者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可以看成是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交行为。在聚会喝酒的过程中,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已经进入了某种特定的法律保护关系内,如果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周应尽的观察、照顾、安全护送醉酒者到家的义务,此时的情谊行为就附带衍生了侵权行为。从刑法层面看,如果醉酒者单纯地因喝酒致死,共饮者之间可能面临“被犯罪”的法律风险,刑法第233条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从民法角度看,同桌饮酒担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根据:
(1)过错责任理论
我国民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以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同桌饮酒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在饮酒的整个过程中,对侵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以是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也可以是客观方面的作为过错,比如劝酒、拼酒、赌酒、不停歇地敬酒。
(2)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发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衍生出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早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随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系一种为了保护和调整社会商业活动、社会交往活动的秩序,秉持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同桌饮酒如果在共饮人出现醉酒、身体不适或者无法自控的情形下,此时其他饮酒人便需要尽到注意、照顾、谨慎、保持高度清醒的义务,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贯穿了我国立法精神,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无一不体现出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核心观点在于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在无法认定双方过错的情况下,为了显示公平公正,依据其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司法裁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过错,对受害的发生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在同桌饮酒中,即便是共饮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只要有一方因醉酒受害,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裁定其他同饮者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4)共饮人的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是一个笼统的法律概念,是指实施了某种引起危险的行为,便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不作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先前行为—防止措施—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先行行为划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先行行为,凡事能够引起危险的行为都属于此类。二是狭义的先行行为,能够引起对法律上所保护的权益带来危险的行为。情谊行为是不属于法律性质的行为,但如果将情谊行为放入法律理论先行行为的框架中讨论,那就要依据情谊行为的性质另做别论。如:同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是饮酒是一种能够引起危险的行为,饮酒也是一种对法律保护的权益(生命健康权)带来危险的行为,故此时的情谊行为就可能成了构成侵权的先行行为。
共同饮酒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同桌酒友,酒桌上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劝阻义务。朋友身体欠佳莫劝酒,如果知道同桌酒友身体欠佳,作为同桌饮酒者应避免与其喝酒,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此时应尽到善意提醒与劝阻喝酒的义务。
(2)照顾义务。饮酒容易致人兴奋或者是狂躁,出现所谓的醉酒状态。此时同桌喝酒当中若有醉酒者,其他人应该停止与其喝酒,陪同醉酒者离开饮酒场所,安全护送其到家,并注意观察醉酒者醉酒程度、是否有异常,必要情况下需及时护送到医院就诊。
(3)其他避免发生损害积极有效的协助义务。同桌饮酒者对醉酒者不论是采取何种反应和措施,追求的结果只有一个:阻止发生不正常的行为,积极有效地帮助醉酒者清醒或者是免受酒精的伤害,凡是有利于醉酒者清醒或者是为了保护醉酒者身体不受酒精伤害的措施,如通知家属、呼叫救护车等,都应该是积极有效的。
共同饮酒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若干法律分别对共同饮酒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法理释义,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6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第26六第37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南琴律所温馨提示:适当饮酒有益于身体健康,但切勿因饮酒、劝酒疏忽大意忘其所以。君子饮酒贵在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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