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十大影响力境内商事争议解决案件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序言: 2018年,经济下行,凛冬将至。而严冬之中,社会改革与技术的发展又潜藏着回春的可能。

序言:
2018年,经济下行,凛冬将至。而严冬之中,社会改革与技术的发展又潜藏着回春的可能。
在这一年里,司法护航下对赌、资产证券化等商业实践稳健发展,而互联网共享经济却日渐萧条;技术进步带来新的证据样态登堂入室,但突破合法界限的“司法创新”却走下神坛;市场监管日趋严厉或者会敲响既有法律业务的警钟,而知产时代的全球诉讼、国家改革伴生的新生纠纷,也为法律服务从业者开启了广阔的蓝海市场。
这是绝望与希望伴生的一年。我们谨以一隅之见,盘点出2018年度十大影响力商事案件,尝试管窥一年来业态的发展脉络,并探明前行的方向。
一、福建伟杰与天策实业营业信托纠纷案:股权代持的边界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对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天策实业、福建伟杰之间签订的代持君康人寿股权的协议无效。
考察对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禁止规定,仅见《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其中规定并非合同无效之法定事由。而在本案中,最高院之论述更进一步,指出“该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归入合同法五十二条(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进而否定其效力。
这一裁判结果,无疑意味着对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再次提升,在银行、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领域,类似协议势必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潜在的失效风险。
附:案件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b545b13-f848-4a8c-886c-a8cc01100de1
二、小鸣单车破产案:共享经济的困境
2018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破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自然人张璐对“小鸣单车”之经营者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拉开序幕。
自2016年共享单车涌入社会以来,巨量资本蜂拥而上,成为“共享经济”这一热门现象的代表。但是,年轻的创业者缺乏长期规划和经营能力,惯于追逐短期增长,将用户押金作为投资款进行挪用几成行业惯例,完全无视其中潜藏的法律合规风险。两年间诸如悟空单车、小蓝单车等竞争失败者纷纷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付押金而黯然退场。如今,伴随着“小鸣单车破产案”,共享单车的押金危机进入司法视野。
从鲜花着锦烈火烹油,到白茫茫大地真干净,共享单车的遽生遽灭令人慨叹的同时也引人深思。曾经的行业巨头ofo置于数百万排队退款用户的众目睽睽之下,多家共享汽车也危机重重,共享经济的严冬仿佛已经到来。法律、资本、模式、民情,多方应力之下,共享经济能走出困境等到下一个春天么?
三、金融争议解决:专业化引领金融创新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华泰一媒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本案中,华泰一媒将侵权行为证据计算出哈希值后上传至FACTOM与比特币区块链以实现证据存证及固定,并经法院验证无误。由此,对于相关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12月22日,北京互联网也正式发布了由其主导研发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供当事人存证验证。截至目前,“天平链”在线证据采集数据超100万条,存证材料超过18万条,验证证据文件316个。由此,区块链存证正式登上法定证据的“大雅之堂”,成为技术发展促进法律实践变革的典例。
四、宜兴建工与张欣财产保全案:保全错误的界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之后,公报登载的又一关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而非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后,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空前降低,其执行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催生了保全滥用等问题,甚至出现以保全财产向对方施压,不惜虚增诉讼请求、虚假诉讼的事件。从本案及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裁判目前仍更倾向于认定保全错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主观过错为充分条件,不以保全数额与判决支持数额之差额作为标准。可见,司法导向仍然以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利益为倾向。但在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法益平衡、保全措施合法性的审查等问题上,仍需审慎思量。
附:案件裁定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e83a7f2-037a-4557-b3dd-a93b00cca764
五、湛江仲裁系列仲裁裁决/调解书执行案:司法创新的界限
2017年,湛江仲裁委员会与多家网贷公司合作,创造出“先行仲裁”之模式,即出借人在与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同时签订仲裁调解协议,并迅速申请仲裁,由湛江仲裁委先行作出仲裁裁决/调解文书。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出借人即持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模式一度被湛江仲裁委作为司法创新成果大力宣传推广。
2018年初,由部分网贷平台发生违约,大量出借人以前述先行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针对该类案件,明确指出因裁决作出时纠纷尚未形成,争议内容不明,“本案裁决内容不属于给付内容明确之情形”,对该些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高院的请示,就该模式作出批复,明确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至此,“先予仲裁”之模式实践被彻底否定。
考察这一模式实践,实际上是在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的情况下引入仲裁为其信用背书,看似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提升司法效率,实际上却有公器私用之嫌。可见,司法创新提升效率实现便民固然是好事,但决不可突破合法性与社会公正的底线。
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01262.html
六、首例ABS基础资产转让案:基础资产分离的认定
2018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就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执行异议案做出裁定。合肥中院认为,平安大华公司已经通过资产证券化项目受让相关原始权益人的基础权利、支付完毕价款并办理相关登记,由此成为基础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另案中合肥农村银行对原始权益人的执行行为,效力不应及于权属已经转移的基础权利。因此合肥中院裁定中止对前述财产的执行。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安排的基础,而基础资产独立是确保实现其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关键。本案裁定从实践角度明确:基础资产的权属真实有效转移是基础资产独立的前提,而除原始合同合法有效、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外,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确定权利转让的重要证据。确认基础资产真实转移后,合法权益所有者可以对抗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企业极为重要的资产融资手段。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情况综述(2017年度)》,截止2017年底,有仍在存续期的ABS产品915只,存续规模11710.72亿元。本案判决的作出,正是从司法层面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真实性、有效性的首次确认,对于增强ABS产品投资者的信心,确保风险隔离,推动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等具有重大意义。
七、瀚霖对赌案:商业对赌中目标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对强静延、曹务波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在本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目标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提供担保的有效性。
对赌是投资中常见的一种估值调整机制,但在2012年的“对赌第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再审案)中,目标公司为对赌承担补偿责任的条款却被最高院认定为因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该案甚至被多方误读为“目标公司参与对赌无效”的极端观点。
在本案中,最高院通过对《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条款的解释,并结合本案投资资金实际用于目标公司经营的事实,确认了目标公司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形式间接为对赌协议投资人权益提供保障的有效性。
法院就同一问题根据不同情形,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的裁判,这并非简单的司法标准不一,而是不断切割和明确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从而形成更具体、具可操作的裁判规则的过程。这也正是裁判文书公开、司法公开的意义之一。
附:2012年世恒案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2dafb91f934fb88b2fa96900ea12c5&KeyWord=%E5%BC%BA%E9%9D%99%E5%BB%B6%E3%80%81%E6%9B%B9%E5%8A%A1%E6%B3%A2
2018年瀚霖案判决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021cf9c-b647-11e384e95cf3fc0c2c18&KeyWord=%EF%BC%882012%EF%BC%89%E6%B0%91%E6%8F%90%E5%AD%97%E7%AC%AC11%E5%8F%B7
八、高通诉苹果专利侵权系列案:科技大鳄的“日俄战争”
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就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在中国的四家子公司之间专利侵权纠纷的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其内容包括要求苹果相关公司停止进口、销售包括iPhone 6至iPhone X在内的部分苹果产品等一系列禁令。目前,苹果公司已就该裁定提起复议。
苹果与高通就专利问题可谓“积怨已深”。截至2018年6月中旬,苹果和高通在全球六个不同国家的16个司法管辖区已经进行50多场专利诉讼。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搜索到多份双方的诉讼文件。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另案中裁定苹果公司因专利侵权付给高通公司1亿元。
1904年,沙俄与日本为了争夺东亚霸权而发动战争,战场却在中国的东北。如今,两家科技巨鳄落场厮斗,硝烟也已吹到了遥远的中国。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似乎能看到中国由“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的转变,看到本土科技企业左右逢源从中取利的可能,看到高端知产法律服务市场潜藏的巨大机会。问题是,机会一纵即逝,我们能否把握?
九、军队停偿系列案件:新的蓝海市场
2016年2月16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房地产租赁、农副业生产、招接待行业停止任务……2018年年底前,组织评估验收,继续处理遗留问题,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实现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战略目标。”
随着停偿工作的推进,截至2018年底,停偿工作已经基本按照时间表落实,从以政策推动、协商接收为主的落实阶段转变为以司法诉讼、解决争议为主的善后阶段。大量军队停偿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该些案件通常具有时间延续长、案情复杂、利益关系混乱、标的数额巨大、有效证据材料缺乏等特征,且往往与军队反腐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此类案件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类案件,而对于实力雄厚且具备涉军业务资质的律所而言,无疑是打开了一个蓝海市场。安理也积极参与到停产善后工作的法律服务中,为军队改革进程尽绵薄之力。
十、此时·此刻·此案
过去的一年里其实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内容:内蒙天丽房地产民间借贷案、江苏“牧羊案”、杭州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难以历数。但是,我们决定把最后一个案件留给你,留给正在调研、书写与论辩的你,留给“法律人”这个共同体内的每一个姓名。
我们无从知晓这个案件的名称,却可以看到案件背后的你——是握权利之剑的战士,也是持秩序之盾的卫道者。在2018年及以后的漫长时间里,为永远正在进行的最重要的一案,让我们戮力以赴,并肩前行。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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