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按揭贷款形式购房,是目前个人消费购房的主要形式,实践中,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然后向银行提交个人购房消费贷款申请,通过贷款资格审查后,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购房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在这一类的合同项下,购房人向银行贷取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而开发商则在该合同下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这个“阶段担保责任”是指从贷款合同生效至银行取得不动产房屋的抵押权(办理他项权证)之日止。
从房屋预售到工程竣工、验收、交房、办理产权证、办理抵押权证,中间往往间隔2-3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个期间,若购房人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则开发商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甚至出现购房人拖欠贷款达到解除贷款合同的条件,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的情形。
由于银行对开发商的优势地位,且开发商签订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协议,更为关键的是,开发商在银行存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银行会要求开发商书面承诺,如果购房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可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予以划扣。
因此,实践中,银行一般不会启动购房人的诉讼,购房人短期逾期还款的,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中划扣;购房人多次或长期逾期还款的,则银行会要求由开发商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贷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再由开发商对购房人行使追偿权。
然而,开发商在行使追偿权时,实务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引发各类法律难题和风险,主要包括:
01诉讼策略的两难:是解除合同且收回房屋?或是追索向银行支付的欠款及费用?开发商如何低成本高效化解法律风险?
02诉讼程序的两难:购房人经济状况恶化,房屋被其债权人依法查封保全,钱追不到,房子也拿不回,开发商如何避免房财两空的后果?
03诉讼请求的两难:购房人的房屋已经装修并入住,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装修费用和房屋使用费如何处理?开发商如何预知法院裁判观点及意见?
上期浅谈房屋尚未交付,或者交付后购房人尚未装修入住、房屋已经交付购房人且已经装修情形,本期就来看看另外两种情况:
追偿实务指引三:
房屋被司法办案机关因追赃而依法进行查封冻结
这时所指的是指刑事办案机关的司法查封,一般是指购房人涉嫌刑事犯罪,办案机关认定购房人所购房屋系犯罪所得所购买,为追赃而进行的司法查封,与一般的民事查封有明显区别。
此种情况,开发商可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作为赃款退还给办案机关,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解除查封。
追偿实务指引四:
房屋被购房人债权人依法进行民事查封保全
此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介入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司法查封案件涉及标的额较大案件,可能会造成开发商“房、钱”两空的局面。
1、若先期查封涉案标的较小,应立即启动对目标房产的查封,防止购房人其他债权人的查封,减少案件的复杂性。
2、达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条件后,立即启动解除合同的诉讼,收回房屋。
3、对另案保全提出异议,此时通常会面临另案保全人提出房产已经被查封,不能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房屋尚未给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只是办理预告登记,有的甚至仅进行了合同备案。此时,房产物权尚未转移,购房人对房屋仅享有物权期待权,而该期待权随着买卖合同的解除而消失。因此,案外人的查封是预查封仅限于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对房屋不享有处置权。
4、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后对房产进行二次销售。
综上,当发生购房人逾期还贷造成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应当立即响应,分析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房屋交付、装修入住、是否被查封等多种情况综合判断,诉讼中涉及物权、债权、合同解除权、查封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对于复杂情况,需要专业的房产律师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处理。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之追偿实务(二)
作者:雷明辉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采用按揭贷款形式购房,是目前个人消费购房的主要形式,实践中,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然后向银行提交个人购房消费贷款申请,通过贷款资格审查后,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