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钱,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哪些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律师带你深度解析!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需要返还的情况 一、借款性质的金钱往来 解释: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款,并且双方有借款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备注“借款”、“借条”、“催款”或“还款承诺”、“利息承诺”等证据能够证

01、需要返还的情况
一、借款性质的金钱往来
解释: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款,并且双方有借款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备注“借款”、“借条”、“催款”或“还款承诺”、“利息承诺”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那么这笔钱是需要返还的。
示例1:小王和小红在恋爱期间,小红因个人开销较大,微信中多次表明希望小王借点钱给自己度过难关,小王前后总计转账3万元,分手后,小王可以要求小红归还这笔借款,因双方有明确的借款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性质的金钱往来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彩礼)
解释: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与了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贵重首饰等),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中写:“亲亲老婆,为了娶你”、“真希望能早日娶到你”、“赚钱不就是为了娶你吗”或者“结婚就要买车”、“买这些都是为了给父母个交代”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赠与行为因为条件不成立而无效,财物应当返还。
示例1:陈女士和张先生在交往期间,陈女士表示,只有送给她一辆车才能带张先生见父母,因此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车给陈女士。后来双方因分手而未能结婚,张先生可以要求陈女士返还车辆,因为这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依法撤销。
三、欺诈或胁迫的赠与
解释:如果赠与是在对方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的,除了及时报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这种情况包括对方隐瞒真实身份、编造虚假信息或利用感情骗取钱财。因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在欺诈或胁迫下进行的,所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可以要求返还。
示例1:隐瞒婚姻状况的欺诈
小李在恋爱期间与小王交往,声称自己是单身,但实际上小李已婚并有家庭。小李用虚假的离婚证欺骗小王,小王信以为真,先后转账给小李50万元用于“婚房首付”。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的已婚事实,意识到自己被欺骗。
示例2:编造虚假经济困难的欺诈
小丽在恋爱期间向男友小明哭诉自己因家中父母生病急需用钱,并提供伪造的医疗报告。小明因为信任小丽,多次转账共计30万元。后来,小明发现小丽的父母根本没有生病,钱被用来挥霍和旅游。
示例3:伪造紧急情况的欺诈
小强的女朋友小芳称自己在外地遇到危险,需要10万元赎身费。小强慌忙转账了10万元,事后发现小芳只是想要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
示例4:以感情胁迫进行的赠与
小红在恋爱期间威胁男友小波,如果不给她买一辆新车,她就会公开两人的隐私信息。小波迫于压力,给小红转账50万元用于购车。
示例5:利用假冒身份的欺诈
小明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自称是“富家女”的小青。小青声称自己刚遭遇一场“车祸”,需要一笔钱来解决医院的紧急费用。小明基于信任,转账了20万元,事后发现小青并非富家女,也没有发生车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欺诈或胁迫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特别提示:在上述情形中,除了涉及诈骗罪外,还可能涉及敲诈勒索、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受害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受了上述犯罪行为,尤其是当金额超过3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市根据经济水平有所调整、深圳诈骗是6k起)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性质和证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受害人在上述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被骗的财产或钱款。
四、恋爱两年向女友转账140多万,单笔大额是否会被定性为“彩礼”
示例:小方转账记录中存在多笔大额款项,如16万、10万、10万、5.2万,这明显超过小方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鉴于小刘也在微信中多次表达双方结婚意图,双方现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参照彩礼的性质予以适当返还。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小刘应返还小方40万元。
所以说,多少算是大额呢?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认定:针对经济能力较差的人,可能1万元或者5000元以上就属于大额;针对家庭经济比较优渥的人,可能5万元或者10万元才构成大额。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
解释:如果一方在明知对方已经有家庭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接受大额财物,这种赠与行为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
示例1:小李明知小王已婚,仍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接受了10万元的“感情补偿”。分手后,小王的妻子发现了此事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这笔钱应当返还,因为这笔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
示例2:小吴在和小刘交往期间隐瞒自身实际年龄和已婚事实,多次以自己或母亲生病住院、返还前男友彩礼钱、购买订婚戒指、机票及生活物品等为由让小刘向其转账或代付购物款共118笔合计1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中未超过500元的小额转帐和部分表达爱意的520、1314等转账共计五万多元,是为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的支持,故法院对该五万多认定为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因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刘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另7万多的转账,因每笔金额较大且系小吴以各种理由向小刘主动索要而得,超出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且小吴在与小刘恋爱期间故意隐瞒自身实际年龄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小刘返还7万多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及的财物应当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不用返还的情况
一、纯粹的赠与行为
解释: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给对方的金钱或礼物明确表示为赠与(如在转账时说“拿去花吧”或在聊天记录中说“不用还我了”),那么这笔钱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就没有法律义务要求对方返还,除非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条件。
示例1:小张在恋爱期间出于爱意,多次给小李发红包,金额为520元、1314元等,分手后,小张不能要求小李返还这些红包。
示例2:小美向男友小强诉苦,说自己的店铺资金周转困难,小强心疼她,转账20万元,并在微信上留言“拿去花吧”。分手后,小强不能要求小美返还这笔钱,因为这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一旦赠与完成,即红包已被接收并确认,赠与人通常无法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等)。
二、日常生活开销
解释: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如一起吃饭、看电影、购物等,这些通常视为双方共同享受的消费行为。日常开销不具备返还的性质,法律上也不支持这种返还请求。这是因为这些消费行为是双方自愿参与的,不构成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
示例1:小王和小刘在恋爱期间多次一起旅游,所有旅行费用由小王支付。分手后,小王不能要求小刘返还这些旅游费用,因为这些属于双方自愿的共同开销。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但通常的法律原则是,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消费,这些费用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支出,无法要求对方返还。
三、没有明确约定的金钱往来,且多为消费类
解释:如果恋爱期间的一方多次给对方转账,但没有明确说明这些钱是借款或投资,也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来证明这些钱需要返还,那么这笔钱通常被视为赠与或共同消费。缺乏明确的约定和证据,法律上无法支持返还请求。
示例1:小王和小芳三年恋爱期间,小王微信向小芳累计转账10万余元,还为小芳购买手机、为其女儿缴纳学费、支付房租等共计28万元,以上款项均未出具借条或欠条。后来双方分手,小王将小芳告上法庭,小芳认为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包括旅游、购物、互赠礼物等属于共同消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账存在经常性、持续性、日常性和金额小等特征,这完全符合恋爱期间的赠与。双方的转账都是用于日常开支,小王作为成年人自愿与被告谈恋爱,自愿在恋爱期间赠与被告钱财,不能因为日后分手而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小芳索要,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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