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半边天”的法律保障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女神节快乐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2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的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 “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

女神节快乐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2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的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 “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
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妇女的社会地位以法律确认和保护为起点,又以法律确认和保 护的妇女权利、地位被社会化并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归属。妇女在法律上享 有哪些权利、法律又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现以及当权利被侵犯时如何 给予矫正和补救?在此110个国际妇女节之际,我所精心汇编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共迎佳节。
·《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总之,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立法上我们是有目共睹的,以上就是小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小小总结,不尽完善。还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兴趣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我所执业律师。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妇女同志们在日常的工作及生活中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相关的主体一是可以向前面提到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反应情况,寻求帮助,比如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12335(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二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妇女同胞们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衷心祝全体女性朋友:节日快乐,生活美满,工作顺利,健康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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