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务到律界新人,即便是做着相似的事,体会到的也大相径庭。对于如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的问题,我们迫不及待把已有的实践经历加以总结,以同法律人共同分享、碰撞。
一、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后果
开始的时候,我们认为资料的真实性问题是没有疑问的,一个人找律师总是应为他遇到麻烦,需要律师帮助,找这个律师基于的是对这个律师的信任,正如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想想病人不至于故意的隐瞒、编造自己的病情,影响医生的诊断、治疗。通过半年的观察,我们发现医生和律师还是有区别的,病人和当事人的选择也不一样。况且就算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着病忌讳医,或者这样那样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推定为真的观念需要存疑。
诚如不是律师去向当事人保证这个案子能赢(当然打包票本身是有问题的,即便是通过文字游戏的形式巧妙的打包票也存在风险),而是去证明这个案子会赢。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律师不能够仅听当事人的保证说材料为真,还应该全面比较,仔细甄别。
1.对于委托人而言存在诉讼风险,严重情况下会涉及刑事风险
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真,或者说当然人提供的材料有改动对于当事人自身也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呈现不同的状态。
诉讼风险:当事人知道,代理人不知道,对方可能知道,法官通过案件调查发现真相,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措施,案件结果将对委托人不利。
刑事风险:当事人提供不真材料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我们在查询本地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案件时,所看到的被保险人在理赔的时候,因为修改财务报表的行为,导致最后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夸大保险事故损失构成刑事犯罪。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我们后期发现委托人可能存在这方面的风险,我们就不会把修改的材料作为起诉的证据提交。
2.对于律师而言同样存在着诉讼风险及其他风险
就诉讼风险而言,律师相较当事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对于委托人而言,尽管诉讼结果不可逆,但是仍旧存在救济的途径,比如一审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而对于律师而言,更常见的往往是一票否决制,唯结果论下,即便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案件结果不理想,对于律师的影响也还是毁灭性的。这将直接引发律师其他方面的风险,当当事人以律师没有勤勉尽责为由发起投诉的时候,律师的处境将会是非常糟糕的。
二、建议
尽管我们在标准代理合同中会就委托人需要提供真实的材料作为接受委托的先决条件,但是实践中,我们认为概括的承诺是不够的,对于真实性存疑的案件,我们应该单独的制作笔录,由委托人对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的确认,并且就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进行详细地提示。
就材料的完整性问题,我们认为,律师有必要就案件所需要的材料已清单的方式列给委托人,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供的材料以及仍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不止一次的告知。
当事人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问题
作者:俞乾文来源:红邦律师

从公司法务到律界新人,即便是做着相似的事,体会到的也大相径庭。对于如何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的问题,我们迫不及待把已有的实践经历加以总结,以同法律人共同分享、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