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号称史上最强的电影“春节档”中,除了各部影片本身的内容引起热议外,也有许多周边事件吸引了广泛关注,比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豆瓣差评”事件。
“差评”背后既有商业上的博弈,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本文就带您从法律角度一探究竟。
用户需要对自己的影评负责吗?
上图是豆瓣上获赞数最多的针对《流浪地球》的一星评论。很多网民都对包括这条评论在内的低分评论愤愤不平。笔者看了这些评论,心里也有些不舒服,《流浪地球》虽肯定有不足之处,也不至于被贬得如此一文不值。
但是从理性和法律的角度而言,影评体现的是用户个人对影片的喜好和感受,即使某些影评与大众的主流观点相背离,也属于用户的个人行为,只要其中不包含造谣诽谤或是反动暴力的内容,用户不会仅因为对影片的差评而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用户的影评和打分背后是有组织者专门策划安排的(如网上流传的下面这张图片),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的评判就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亦有说网传图不实,此处仅作为举例使用)
恶意组织差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恶意组织差评完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幕后黑手”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有不小的难度:
首先,权利人要证明确实存在幕后的组织者。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单个的个人用户显然不能落入经营者的范围。而如果要证明“幕后黑手”的存在,就要提供个人用户与组织者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
其次,权利人需要证明影评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中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从虚假信息的角度而言,“虚假”有两个层面上含义,一是内容上的虚假,即影评内容与电影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从目前豆瓣上的差评来看,虽然不少评论言辞激烈,但包含明显虚假事实的评论并不多。
第二个层面上的虚假是指评论并非基于用户的真实意思,仅是为了恶意诋毁。在淘宝网上就曾有过类似的案例,某商家购买了同行的产品后,在该同行的店铺中留下了“质量很差”、“被坑了”等带有强烈贬义性质的评语,后经淘宝系统判定该评论属于同行恶意差评,而法院也认定该商家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例详见(2017)粤0103民初6449号判决)。
从误导性信息的角度来说,恶意给影片打低分及作出负面评价,确实可能误导其他用户对电影的评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误导性信息”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中新增的内容,说明在实践中,利用误导性信息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第三,权利人需要证明商誉受到了影响及受影响的程度。恶意差评确实会对电影造成负面影响,但是决定一部电影票房高低的因素众多,用户的差评究竟能造成多大影响,实际上并不容易确定。因此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豆瓣需要对这次的事件负责吗?
随着“差评”事件的不断发酵,不少网民开始把矛头指向豆瓣,比如指责豆瓣的评分体系存在漏洞,即当用户修改自己的评价之后,之前的点赞数量会保留下来。
面对上述的指责,笔者觉得“豆瓣”真是属于无辜躺枪。无论评分功能是否完善,豆瓣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对用户的影评(无论是否有组织)显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如此,笔者还是建议“豆瓣”除了完善评分系统外,对于恶意差评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反恶意差评机制”。(12日,豆瓣回应将修改评分机制,从而使修改评分之后,修改前的“有用(点赞)”数据将被清零)
在“反恶意差评系统”方面,淘宝的做法就比较完备:淘宝通过大数据手段,可以从评价者的实施动机、账号特征、交易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排查分析,判断评价者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费者以及多个评价者之间是否存在非正常关联,以此确定评价是否属于恶意差评,如果确认属于恶意差评,淘宝会删除该条评论,以此保护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结语: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地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利用这种“自由”,恶意组织用户进行差评,这不仅正在突破法律的界限,也有可能掐灭中国电影刚刚升起的一点希望。
从法律角度看“豆瓣差评”事件
作者:王昊宇来源:星瀚微法苑

在号称史上最强的电影“春节档”中,除了各部影片本身的内容引起热议外,也有许多周边事件吸引了广泛关注,比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豆瓣差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