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追偿权纠纷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 案情回顾
李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查封了李某名下的位于金凤区某广场的公寓楼两间,张某系该两间公寓楼的承租人,尚在承租期限内。
张某考虑到法院后续执行程序可能影响其对上述房屋的使用,遂与李某联系后,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与李某协商后,张某前往法院,代李某了支付30万元执行款。后因李、张二人沟通有误,且张某未向法院讲清其想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图,因其代为支付的30万元执行款不足以履行李某依法应该给付的全部执行款,于是李某的涉案公寓楼被法院拍卖。张某诉至金凤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30万元款项。
开庭当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法庭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李某同意返还张某支付的30万款项,本案以调解结案。
3 法官说法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购买承租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卖给第三人和卖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卖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利益。
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以案释法 讲讲“优先购买权”
作者: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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