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需谨慎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22年11月1日至某网络公司面试,11月4日接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上载明了薪资待遇等内容,要求王女士于11月10日到岗,并且需要提交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毕业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22年11月1日至某网络公司面试,11月4日接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上载明了薪资待遇等内容,要求王女士于11月10日到岗,并且需要提交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毕业证书等资料。王女士按照该网络公司要求于11月8日提交了相关材料并与人事沟通入职问题,该网络公司人事却称王女士不符合岗位要求,拒绝王女士入职,致使王女士最终未能入职。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该网络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仲裁委裁定不予支持后,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该网络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王女士发出录用通知书,并要求王女士提供离职证明、毕业证书等材料,却又于2022年11月8日拒绝王女士入职,致使王女士既不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不能及时入职该网络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对于王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缔约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劳动者诚实守信并应当注意权益保护,以此切实保障订立合同时的利益与信赖。本案中,该网络公司已向王女士发出录用通知书,在王女士已按要求履行时,却突然表示拒绝录用,存在过错,给王女士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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