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实物与样品不一致,为何还要支付货款?--论样品买卖的特殊性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同的,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要求解除合同。

司法观点
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同的,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要求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实际使用了货物的,应视为双方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实际变更,买受人不得拒绝支付价款。
经典案例
潘某与A网吧于2014年7月31日经过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网吧向潘某购买网吧椅,型号011,数量81张,单价270元。网吧椅以型号011样品为准。2014年8月15日,潘某将81张网吧椅送至A网吧,但该批网吧椅与型号011样品不一致。A网吧认为潘某交付的网吧椅样式不符合约定,且配件不齐全,拒绝接收。后潘某遂将网吧椅存放在A网吧。后A网吧对其中42张网吧椅进行正常使用,将其他28张正常摆放在网吧电脑前(偶尔使用),剩余11张未进行安装使用。
潘某认为,其已向A网吧交付合同约定的网吧椅,故A网吧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遂将A网吧诉至法院,要求A网吧支付价款。
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基于样品买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潘某作为出售人或代购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样品提供网吧椅,因潘某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型号提供货物,故A网吧以此拒绝接收货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A网吧在潘某未拉走货物后,实际使用了70张网吧椅,对于实际使用的该部分椅子,应视为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网吧椅型号进行了实际的变更,应以变更后的合同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A网吧辩称,其中有28张椅子是临时放在网吧电脑前,且质量存在问题,对该部分椅子不应支付货款。本院认为,A网吧将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椅子放在正常经营的电脑前,就是对这批货物的实际使用。故A网吧仍应支付相应的对价,但考虑到至今未有配齐配件及A网吧已使用的实际情况,该部分价款可减少,缺少零件的网吧椅可每把减少10元。
关于网吧椅的价格。A网吧称,双方约定的网吧椅系一体椅,不是“以旧翻新椅”,因此潘某提供的是以旧翻新椅,价格只能按照150元/张给付。本院认为,根据A网吧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011型号网吧椅的图片比较,从外表上看不出对于该种椅子的材料要求,故A网吧称潘某以旧翻新的椅子价格仅认可150元/张,无证据证实,经查询同样的款式,该网吧椅的价格平均价格在250元,根据A网吧提供的图片记载的价格,本院认为,该椅子的价格应以250元/张为准。
故,法院判决A网吧应向潘某支付购买70张网吧椅的价款。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凭样品买卖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我们对凭样品买卖这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凭样品买卖
一般而言,动产买卖大多是“所见即所得”,即双方确定了某一具体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但也有很多买卖合同,无法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与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所欲购买的标的物是同一标的物。尤其是涉及到大批量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往往交付的标的物还未产生,此时买受人只能依据某一已生产的实物来确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这一实物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由生产部门涉及、加工出来的,这一实物就是样品,样品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的品质,并可以作为交付货物的质量依据。
实践中,凭样品买卖多见于定做、预定货物类型的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凭样品买卖也属于买卖合同,所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享有的权利、需承担的义务,也适用于凭样品买卖中的双方。除此之外,凭样品买卖也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第一、出卖人对样品处理的特殊性。样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确定,为避免买受人对样品的质量产生认识偏差从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出卖人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同时,出卖人要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以便买受人对样品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特殊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对于凭样品买卖而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一致。否则,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样品具有隐蔽瑕疵的处理。如果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也不能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此时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出卖人仍构成违约。
公司治理建议
1、出卖方慎重选择样品和进行质量说明
出卖方选择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最好是选择符合平均产品质量的商品作为样品。很多出卖方为吸引客户,会选择同批次中质量最优的商品作为样品,这样做虽然能在前期吸引买方进行购买,也能有效提高交易价格。但到后期交付标的物时,就会产生很大的风险,一旦交付的标的物达不到样品那么高的质量水平,就有可能构成违约。此外,在出口贸易中,出卖人应注意对寄送的样品进行复样留存,以备日后交货或双方就商品品质发生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如果双方已经选择了凭样品买卖,那出卖人最好不要再在合同条款中就标的物的质量或样品的质量进行说明或约定。一旦出卖人在寄送样品时做出特别说明,则意味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要受双重质量标准限制——标的物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出卖人做出的特别说明质量要求。这无疑是加重了出卖方的负担。
2、买受人对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情形的处理
《合同法》赋予了买受人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权利,也规定了买受人享有的其他救济途径。但无论如何,买受人不应当对不符合约定质量的标的物进行实际使用。一旦进行了实际使用,法院就有可能认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就买卖合同的履行(标的物质量)进行了实际变更,双方也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出卖人而言,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虽然不符合原有约定,但却符合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故不再构成违约;而对于买受人而言,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中A网吧起初拒收货物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后期A网吧将70张网吧椅实际投入使用的行为导致了其要对这70张网吧椅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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