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要警惕!一着不慎,就将入狱

来源:平行观法

文章摘要
“一个工程建起来,一批工程人倒下去”。施工企业在发展中机遇不断,许多施工企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的浪潮中风光无限,但挑战也接踵而至。

“一个工程建起来,一批工程人倒下去”。施工企业在发展中机遇不断,许多施工企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的浪潮中风光无限,但挑战也接踵而至。
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发布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解读》一文明确指出:“统计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
刑事责任对于个人、企业而言都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如日中天的企业可能因为一起责任事故一蹶不振,踌躇满志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可能因为刑事犯罪而身陷囹圄。
本文将以施工阶段为线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案例进行解读。
1 5年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高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至2020年的五年间,全国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及造成死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形势严峻。

由Alpha案例库检索数据,截止2022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公布的建工领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共计6661份。2013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19年后案件数量呈下滑趋势(2022年数据暂时不全)。

从上表可以看出,建工从业人员很容易因为建筑安全问题而触犯刑法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那么,建工行业的哪些人员可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呢?
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实践中,能构成本罪的施工从业人员十分广泛,目前已经扩大到现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
具体到建工领域,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员、设计员、工程监理员、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等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这就提醒广大施工从业人员要时刻坚持安全意识与底线思维,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般认为,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建工领域安全管理规定众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等。

2 建工行业事故高发的6大安全隐患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发现,当前在建工领域中,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个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点,主要表现在违法开工、违法分包、缺乏资质、赶进度、缺乏安全培训等方面。具体安全隐患与代表案例整理如下表所示:


3 产生安全事故,责任人未来“不可期”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了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具体在判断当事人责任时会进行参考。

综合相关法律规定与行业政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将承担的责任不容小觑。
①最高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建工从业人员违法生产作业规定了两档处罚,根据施工人员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将分别给予不同幅度的处罚,最高可达七年!

②部分人员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在建工行业,存在施工人员不仅违法作业,还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产生了性质恶劣的安全事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这部分施工人员将面临从重处罚。

③永远禁入行业,丧失职业选择
建工人员非法施工,最严重时将被永远吊销执照,终身不予注册。
我国法律对于建工从业人员非法施工作业不仅规定了刑事处罚,还规定了建工从业人员因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时要被“职业禁止”,即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体情况包括:
对于因危害生产安全而犯罪的人,法院可根据情况在缓刑考验期内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禁止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还将对责任人员处以职业进入、吊销执照、信用惩戒等一系列处罚。
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1、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3、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4、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国家还将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相应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4 6步法,杜绝施工安全隐患
①安全生产制度要健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总包安全交底制度、分包施工安全交底、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工人安全施工交底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并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在建立相关制度后,要严格落实,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②安全责任边界不能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总包范围内的项目,全部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施工单位应清楚安全生产责任边界,做好总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安全防护工作。
③无证情况坚决不开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据证管理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重视办理此类许可证,在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④教育培训制度需重视
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任职。这里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施工企业还要对施工单位全员进行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施工现防范措施要落实
在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不在总承包范围内,但是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单位,比如业主平行发包单位。对于此,施工单位必须与业主、业主平行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平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在施工单位身上,否则,该单位不能进场施工。
⑥劳动人员保护用品不能省
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顺利结项是每个工程人的期待,除了要防范安全风险外,收到处罚结果的单位及当事人也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安全事故后,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会出具调查报告,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等各自的责任与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调查报告或者行政处罚与事实不符或不合理时,施工单位应重视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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