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自诞生之初就要求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本文将介绍“科创属性”的硬核规定和相关案例,以供分享参考!
自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开板仪式以来,资本市场进入“科创板时间”已过三年。科创板优先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科创板自诞生之初就要求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提出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明确了科创属性的标准,上交所随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给出了更明确的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即推荐企业应属于“6+1”行业,并满足科创属性“3+5”指标。
2021年4月16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完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此次修订后,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将由原来的“3+5”变为“4+5”。
2021年6月11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下称《3号指引》),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公司上市后科创属性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督促公司坚守科创定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科创属性相关规定
部门规章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1修订)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
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科创属性相关事项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
第四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十条本所可以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参照咨询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审核判断,并按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
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1)公司简介与主营业务概述
(2)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①公司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②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备注: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四)项指标的要求;软件企业不适用上述第(三)项指标的要求,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应在10%以上。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
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1)发行人简介与主营业务概述
(2)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情况
①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主要奖项等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发表核查意见。
②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先进技术应用形成的产品(服务)以及产业化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和研发投入情况,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和在细分行业领域的排名情况,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和技术储备、市场认可程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发表核查意见。
③发行人符合科创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权威产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就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归类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表核查意见。若发行人认定属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④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营业收入确认,研发人员认定,发明专利权利归属、有效期限、有无权利受限或诉讼纠纷以及在主要产品(服务)中的应用,营业收入增长等情况,或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科创属性相关指标发表核查意见。
⑤保荐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有)
(3)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性意见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披露的科创属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科技创新行业领域和相关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科创属性相关变化情况,并督促公司依照《上市规则》、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科创公司存在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对科创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业务指南与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1)问题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
①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②核查要求
若发行人认定自身属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荐机构应当充分论证和审慎判断发行人有关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在《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定位专项意见》)中详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2)问题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若发行人未达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科创属性指标要求、认定自身存在《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则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认定自身所符合的具体情形,核查认定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在《科创板定位专项意见》中详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1)认定符合第一项情形,保荐机构应当核查有关认定意见是否系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将认定意见作为《科创板定位专项意见》的附件;
(2)认定符合第二项情形,保荐机构应当核查有关奖项取得的时间、有关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奖项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奖项相关技术如何运用于主营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3)认定符合第三项情形,保荐机构应当取得项目的任务合同书等法律文书,核查有关项目的组织单位、所涉及的合作方、发行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发行人所承担项目属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子项目的,应当核查子项目与总体项目的关系;
(4)认定符合第四项情形,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靠核心技术形成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占比,有关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的明确依据,以及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依据;
(5)认定符合第五项情形,保荐机构应当核查有关专利是否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
第八条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与发行人签订辅导、服务等协议并完成尽职调查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可以就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向审核中心咨询沟通。
第十条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申报前咨询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
(一)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科创属性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按照现有规则难以做出判断的重大问题;
(二)发行上市审核中尚未有案例支持的重大无先例事项;
(三)因产业政策调整涉及发行上市审核标准适用的相关问题;
(四)确需咨询沟通的其他问题。
二、科创属性审核问询案例
从目前这些科创板终止企业关于科创属性审核问询问题来看,上交所重点关注的科创属性问题类别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行业/板块定位、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竞争力、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投入、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具体类别被问询到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行业/板块定位
1、上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日终止)
首轮问询
问题1.关于科创属性
1.1关于产业政策及市场份额招股说明书:(1)未披露直接与发行人所处特定行业及发行人产品直接相关的产业支持政策;(2)披露发行人主要智能商用设备分为智能移动设备(主要为智能金融POS)、智能台式设备(主要为收银机)、智能金融终端设备(主要为手持非金融设备),以智能移动设备和智能台式设备为主。发行人披露了三类产品在安卓智能商用终端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安卓系统正逐渐对非Android系统形成替代趋势。而根据申报材料,非安卓系统(包括Windows系统和嵌入式系统)占据金融POS、台式收银机主要市场份额,且安卓智能金融POS出货量增长率、增长数逐年降低。
请发行人说明:(1)对照最新的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文件,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科技创新和科创板支持、鼓励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外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支持的产品,是否具有重要作用或地位;(2)智能金融POS、收银机、手持非金融设备在全市场的集中度、行业竞争格局、排名前列的主要厂商情况,发行人三类设备的具体产品构成、在整个智能商用终端的市场份额;(3)使用Windows系统、嵌入式系统、安卓系统的智能商用终端产品在开发成本、兼容性、产品功能、集成度、使用便捷性、产品价格或其他可量化指标方面的区别及优劣势。结合安卓智能金融POS出货量、增长率及增长数逐年降低等市场发展态势,说明安卓系统“正逐渐对非Android系统形成替代趋势”的依据是否充分,安卓系统产品预计何时将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并就目前非安卓系统仍占据主要份额做重大事项提示。
二轮问询
问题1.关于科创属性
1.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1.1.2信息终端设备”,而“信息终端设备”中没有与发行人明确对应的产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物联网和智能硬件行业。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说明发行人归属“1.1.2信息终端设备”、物联网和智能硬件行业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科技创新和科创板支持、鼓励的行业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对外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支持的产品,是否具有重要作用或地位。
2、无锡**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终止)
首轮问询
关于科创板定位请发行人说明:(1)电子延期模块中各电子元器件的功能及成本占比,技术壁垒和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与销售单价是否匹配;(2)自主研发的芯片或集成电路所实现的功能和在电子延期模块中所起的作用,芯片所集成的微电子器件数量,属于什么类别的集成电路;(3)集成电路四个层级的具体体现,各层级所使用技术与核心技术的关系;(4)同行业公司在电子雷管领域和电子延期模块的技术布局和应用情况;(5)报告期内,晶圆采购占比较低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和Fabless模式是否匹配;(6)委托加工服务主要供应商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具备芯片代工的能力;(7)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论证公司行业分类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之“集成电路设计”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轮问询
关于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科创板定位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映射关系;(2)在受让取得相关发明专利后,对技术升级、改造及形成的科研成果具体情况,发行人自主研发实力的客观体现;(3)发行人定位于芯片设计行业,但却未有芯片相关发明专利,该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逻辑矛盾;(4)结合自身的业务实质和技术先进性所侧重方面,进一步说明自身的定位是否准确,发行人是芯片设计企业还是组装制造企业。
二、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竞争力
1、广东**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4日终止)
首轮问询
问题6.关于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
6.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核心技术包括衬底材料设计与开发技术、掩膜体材料控制与二次掩膜刻蚀技术、刻蚀载盘电场与热场分布调控技术等,公司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已获授权的11项发明专利中,原始取得4项,继受取得7项。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生产环节的具体体现,是否主要依赖生产设备实现;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具体依据;(2)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内主要企业均具备的通用技术;是否可以通过购买设备等方式快速扩产;(3)继受取得发明专利的继受来源,相关继受取得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主要依赖于继受取得的相关发明专利;(5)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能、产量、营收规模、产品单价、产品关键性能指标等);结合前述比较具体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三轮问询
问题3.关于科创属性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1)PSS产品的工艺流程包括:匀胶、曝光、显影、刻蚀、检测、刻码、清洗、包装。MMS产品的工艺流程为:先进性薄膜沉积,其他工序与PSS类似;(2)公司形成了等多项核心技术,技术水平体现在图形结构设计,多材料组合应,工艺制程实现;(3)半定制化刻蚀机及相关刻蚀技术、多应用领域及多种类不同尺寸图形化衬底属于发行人技术特点,不属于行业通用技术,构成竞争优势;(4)公司掌握了行业最前沿产品的开发与量产技术,用于生产MiniLED芯片的图形化衬底产品已向客户批量供应,专供Micro LED的6英寸图形蓝宝石化衬底也实现少量出货。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核心技术在主要工艺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列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并形成产品的比较优势;(2)公司主要工艺过程对应生产设备是否均为外购,公司是否对于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半定制化刻蚀机及相关刻蚀技术、多应用领域及多种类不同尺寸图形化衬底是否具有独特性,以及是否形成比较优势;(4)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供应Mini LED/Micro LED衬底方面的技术发展情况及产销情况,发行人在该细分领域的技术及产销规模是否形成比较优势。
三、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
1、江苏**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日终止)
关于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属于节能环保领域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16项。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的金额为63,678.74万元,2020年1-6月营业收入13,462.68万元,预计公司2020年度亏损,存在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3)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四、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投入
1、**(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终止)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与研发人员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曾于北京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凌云光为印刷领域机器视觉设备制造商;(2)相关人员竞业禁止可能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最高额相对较小,且目前已过诉讼时效;(3)发行人的专利技术均为自主研发,主要发明专利于报告期内申请;(4)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4名;(5)发行人存在三起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的竞业禁止诉讼案件。
请发行人说明:(1)核心技术的底层技术来源、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从业经历的关系,发行人及其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保密条款、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否存在侵权或利用情形;(2)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相关标准开始执行时点及报告期内标准的执行情况,近三年研发人员人数情况;(3)发行人竞业禁止在诉人员历史贡献及其离职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书》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在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凌云光存在往来款项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核查:(1)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具体贡献;(2)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等情况,核查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存在缩小范围的情况。
五、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创新能力
1、**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终止)
二轮问询
关于科创属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数字政府门户平台建设业务的关键技术难点包括业务应用异构整合和实时监管、规模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等5项内容。(2)发行人作为核心开发商曾参与我国首个国家级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并参与了19个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服务。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关键技术难点的突破是否仅限在应用层面解决问题,应用类软件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的要求;(2)国家级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是否为合作开发产生,相关主体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贡献情况,发行人参与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贡献情况,“核心开发商”的具体依据,发行人在上述平台开发中运用的技术与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关系、是否持续运用于核心技术和产品中,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2、江苏**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3日终止)
首轮问询
问题3关于科创属性
3.1根据申报文件,①发行人属于国家当前重点支持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符合科创板“智能制造”行业领域要求;②发行人产品压电喷射阀性能已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实现进口替代。③发行人共拥有发明专利9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其中“一种用于自动点胶机的压电元件喷射阀驱动电源”原为上海师范大学和苏州高凯共有,上海师范大学将其权属部分转让给苏州高凯,转让完成后,该专利由苏州高凯单独享有并单独申请专利权。
请发行人:(4)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现有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发行人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
3、江苏**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日终止)
关于核心技术
7.1锂产品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矿石提锂和卤水提锂两种工艺路线。盐湖与矿石并非单纯的取代关系,更多的是相互补充。目前国内锂产品供应逐渐形成了以矿石提锂为主,盐湖提锂为辅的格局。国外主要锂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的锂资源来源于盐湖卤水,但也在逐步进入矿石提锂领域。公司拥有“卤水直接吸附提锂技术”,相关技术系受让取得,目前处于中试阶段。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是否同时掌握矿石提锂与卤水提锂两种工艺路线所需的必要技术;(2)公司“卤水直接吸附提锂技术”当前能够适用于哪些盐湖,投入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3)“卤水直接吸附提锂技术”的出让方及其是否为公司竞争对手,具体受让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在卤水提锂领域是否存在其他技术储备、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
总结
科创板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创型企业上市发展进行融资提供一个平台,而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能否满足科创板定位,则是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的前提。
想上科创板,先了解什么是科创属性
作者:蒋誉铭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科创板自诞生之初就要求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本文将介绍“科创属性”的硬核规定和相关案例,以供分享参考! 自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开板仪式以来,资本市场进入“科创板时间”已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