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援引综艺节目录制的整首曲目不构成合理使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涉案文章使用涉案曲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铜钦这一乐器是如何成为《回到拉萨》曲目“点睛之笔”的,使用量的合理性应当控制在这一曲目的范围内,且不应对该曲目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
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远远超过合理范围。
涉案曲目的使用也缺乏创造性使用的特性。涉案文章的主题既然确立为分析和评论铜钦对曲目的作用,文章应当围绕这一主题,通过恰当方式来论证和推动作者的这一思路。
而本案中,涉案铜钦的文字介绍共约200字,直接分析和评论铜钦对节目作用的仅有文章中“庄严肃穆的号声堪称整首歌曲的点睛之笔”一句,其他均为铜钦乐器本身的介绍,文章关于铜钦如何对节目产生作用的内容和被引用的内容之间的比例难谓适当。
同时,因为涉案文章完整使用了涉案曲目,当然使用了该曲目作者投入创作性最集中和最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也必然对涉案作品产生市场替代的情况,进而影响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曲目的潜在市场收益。
因此,十三月公司有关其对于涉案曲目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成立,违法性要件成立。
案件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1768号
审判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基本事实:
1、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事实
《我是歌手》第三季13期(2015.01.02-2015.03.27)节目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湖南广播电视台,作品类别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创作完成及首次出版/制作时间为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3月27日。
《我是歌手》节目片尾显示“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快乐阳光公司独占享有”。
2、关于涉案作品内容
《我是歌手》第三季第七期时长108分59秒,于2015年2月13日在湖南卫视首播,涉案曲目系该节目的组成部分,视频内容为歌手韩红演唱《回到拉萨》,演唱过程中还展示了钢琴、吉他、贝斯、鼓、萨克斯等乐器,歌曲间奏时两位藏族法师吹奏铜钦,歌曲后半段也多次出现两位法师与韩红同在舞台上的画面。
3、关于侵权事实
2017年3月28日,十三月公司所有的涉案公众号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了题为《玩物这些乐器演奏给添了大彩!》的文章一篇,文章用大量文字介绍了《我是歌手》出现过的笙、铜钦、西塔琴和唢呐四种乐器,在“说到《我是歌手》中令人耳朵一亮的乐器演奏,小编首先想到的是第三季节目中,韩红演唱的《回到拉萨》”这段文字后,插入时长5分34秒的视频,内容与涉案曲目一致,播放过程中右上角有“腾讯视频”的标记,右下角有“歌手芒果TV全网首播”的标记,右下角不时弹出“高清观看腾讯视频看更多”。视频后面文字为:“在歌曲的间奏中,两位藏族法师吹响了藏族独有的宗教乐器——铜钦,庄严肃穆的号声堪称整首歌曲的点睛之笔”“铜钦是藏传佛教所特有的铜管乐器之一,一般约长3米左右,最大的可达五米以上,音色低沉而威严,佛具有某种所向无敌的气势,主要用于盛大庆典或召见臣民”“据藏文史籍中的记载和阿里古格王朝遗址红庙的壁画,铜钦这一乐器早在公元11世纪就已经出现在中国西藏阿里地区”。
文末有网友留言“真的是科普了”。
结论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结合作品使用的目的和特性、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涉案文章使用涉案曲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铜钦这一乐器是如何成为《回到拉萨》曲目“点睛之笔”的,使用量的合理性应当控制在这一曲目的范围内,且不应对该曲目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
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远远超过合理范围。
涉案曲目的使用也缺乏创造性使用的特性。涉案文章的主题既然确立为分析和评论铜钦对曲目的作用,文章应当围绕这一主题,通过恰当方式来论证和推动作者的这一思路。
而本案中,涉案铜钦的文字介绍共约200字,直接分析和评论铜钦对节目作用的仅有文章中“庄严肃穆的号声堪称整首歌曲的点睛之笔”一句,其他均为铜钦乐器本身的介绍,文章关于铜钦如何对节目产生作用的内容和被引用的内容之间的比例难谓适当。
同时,因为涉案文章完整使用了涉案曲目,当然使用了该曲目作者投入创作性最集中和最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也必然对涉案作品产生市场替代的情况,进而影响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曲目的潜在市场收益。因此,十三月公司有关其对于涉案曲目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成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上诉人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新乐府”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曲目《回到拉萨》的在线播放服务;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完全援引综艺节目录制的整首曲目不构成合理使用
作者:袁春松来源:星娱乐法

完全援引综艺节目录制的整首曲目不构成合理使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涉案文章使用涉案曲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铜钦这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