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咚咚普法丨租方→卖方,价值近30万的游戏角色应该归谁?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正在输入中...你号还在租吗? 我下个月到期没给你钱,别忘找我要,我怕忘。 帮我扫一下将军呗,那个手机没电了。 不会的,最后一次,这个是老客户,我才给他改的。

正在输入中...


你号还在租吗?
我下个月到期没给你钱,别忘找我要,我怕忘。
帮我扫一下将军呗,那个手机没电了。
不会的,最后一次,这个是老客户,我才给他改的。

……



【案情简介】
《某某西游》中的游戏角色原登记在被告田某实名注册的账号下,2020年9月6日,被告张某联系田某:“你号还在租吗?”两个月后,张某以游戏账号租赁店主名义联系田某商谈租赁涉案游戏角色事宜,并表示“我们这边结账方式很多日结周结月结都可以”。几天后,张某又联系田某,表示“你方便的话啥时候让他上一下游戏呗,他看过之后确定一个月给多少钱”,并向田某询问账号和密码,双方最终商定月租金为4800元。田某告知了张某账号密码和物品锁密码。
在此期间,原告孙某与张某通过微信磋商游戏角色买卖事宜。张某提出:“有人找你不要回,还不想朋友知道要卖呢。”孙某表示理解,并报价 27.5 万元。后张某将涉案角色进行了交易登记。2020年12月4日,张某将其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发送给孙某,孙某回复“孙某向张某购买游戏账号角色共贰拾捌万伍仟元整,现孙某先向张某支付定金伍仟元整,张某通过藏某阁把角色叁万元指定给孙某后,孙某向张某支付尾款贰拾伍万元整”。几天后,孙某向藏某阁支付了25000 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260000元,当日涉案游戏角色完成过户。
【法院审理】
田某将涉案游戏账号用户名、密码和物品锁密码均告知张某,并多次帮助张某扫码登录涉案游戏,在张某进行游戏角色交易登记期间,亦未能发现角色登记交易信息,使张某具有了处分涉案游戏角色的权利外观并成功完成了角色交易。在交易游戏角色时,原告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交易时张某对涉案游戏角色无处分权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应认定为善意。原告实际向张某支付了285000元,符合市场价格。且涉案游戏角色已由田某注册的账户变更至原告账户下,实现了数据的移转,原告通过其设置的账号及密码已实际取得了对涉案游戏角色排他性的占有。
田某和张某并未有具体谈及买卖涉案游戏角色并就价款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并不具备买卖合同成立的基本内容,田某并未完全转移其对涉案游戏账号、密码和将军令的控制,涉案游戏角色亦未在田某与张某之间进行账户变更,田某与张某之间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法律特征。
鼓楼区法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涉案游戏角色实现了数据的移转,原告通过其设置的账号及密码已实际取得了对涉案游戏角色排他性的占有,因此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涉案游戏角色享有所有权。
最终,鼓楼区法院判决涉案游戏角色归原告孙某所有。田某可就其损失向张某请求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随着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交易越来越常见,游戏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可以在用户之间进行交易,受到法律保护。游戏账号是网络用户进入游戏的身份凭证,且与账号的游戏角色、虚拟装备等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玩家往往会在游戏账号内进行高额的金钱投入,装备道具、人物角色、皮肤等权益价值逐渐提高,形成虚拟财产。然而,作为财产纠纷类案件判决前提和基础的游戏号价值确定却存在一定的障碍,如网络游戏账号的价值不能简单地以游戏充值金额来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无相应的机构可以对此类虚拟财产的价值作出评估、鉴定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需要根据游戏官方价格、重置成本、市场现价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END
文字:民一庭、李 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