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涉嫌“套路赁”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根据《上海法治报》报导: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

根据《上海法治报》报导: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据悉,这也是上海法院首次对“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
现实生活中,“套路贷”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阴阳合同”“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后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较强,且利用公权力“催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当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如发现案件涉嫌“套路赁”时该如何处理?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
案件名称
姚忠林与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8297号
案情简介
姚忠林诉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审查,原告姚忠林涉嫌套路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已决定立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忠林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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