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仲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处理具有“决定权”。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哪些“决定权”呢?
01: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
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诉讼,另一个就是仲裁。到法院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没有记载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愿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在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商过程中,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能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
0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
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决定由哪家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时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当事人愿意将其纠纷交由哪个仲裁机构解决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正如我国《仲裁法》第6条所规定的那样:“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0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决定
解决纠纷的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如果当事人不想选定或者不能选定仲裁员时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固然离不开仲裁的程序简便、结案迅捷,以及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保密性和权威性等优越性。但最为主要的是当事人能够决定由哪些仲裁员为其解决纠纷。
04:哪些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由仲裁委解决,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一项或几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05:仲裁方式和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决定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可以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以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决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事实和理由。
我的纠纷,我做主
作者:王萍霞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我们常常说,仲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处理具有“决定权”。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哪些“决定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