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居住权(下)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上篇就以合同形式设立的居住权进行了简单解读,本篇主要就居住权最后一条,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进行简单阐述。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定义系依据合同约定设定的用益物权。

上篇就以合同形式设立的居住权进行了简单解读,本篇主要就居住权最后一条,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进行简单阐述。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定义系依据合同约定设定的用益物权。合同系双方法律行为,而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又是最常见的形式。因此《民法典》单独以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首先要遵循继承的法律规定。
遗嘱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只有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才涉及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继承篇中,遗嘱包含遗嘱继承与遗赠,此处提及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重点提示:遗嘱继承默示表示接受继承,而遗赠需要明示表示接受遗赠,逾期表示视为放弃!因此,以遗赠形式设定居住权的,受赠人应当及时表示接受。这是继承中关于遗赠的特殊规定,应当格外注意。
另外《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者在居住权生效上产生一定分歧:对于以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是否仍以登记才生效。
笔者认为,因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而合同系双方法律行为,对于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合同成立仅成立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再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后者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即使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应当及时申请登记,起到公示效力。
二、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参照“本章规定”
以合同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与以遗嘱形式设定的居住权,仅是在设立的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对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以满足居住需要的功能、禁止转让及继承、以及消灭事由等是一致的。因此,以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时,只要不违反《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前5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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