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购物平台的争议解决条款一定有效吗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近期发布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法》预印本,线上平台(又称“数据平台”、“电子平台”)正在推动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在B2C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近期发布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类法》预印本,线上平台(又称“数据平台”、“电子平台”)正在推动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在B2C的数字贸易里占有较大比重[1]。线上平台模糊了传统意义上的地域界限,各国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挑选海外商品并付款。
在此背景下,争议解决条款虽然是“午夜条款”或“香槟条款”(Midnight or champagne clauses)[2],但却影响着交易主体将来维权的难度及成本,于是线上平台等数字经济所涉交易的争议解决方式逐渐成为交易主体的关注点:一旦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跨境电子购物平台公布的管辖权条款是否有效?交易主体不得不考虑诸如此类的问题。
具体而言,跨境电商经营者经常会在购物平台上通过公告或用户协议等方式直接约定消费者与线上购物平台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件。例如,海外购物平台eBay的用户协议约定,eBay(或任何相关第三方)与消费者之间因eBay提供的产品产生的争议将根据联邦仲裁法进行裁决[3]。
在涉外情形下,这种条款是格式条款吗?如是,其效力为何?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及案例,阐述并分析B2C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管辖权条款会遇到的前述问题,为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制定提供选择路径。
二、关注规则
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属于涉外合同的一种,可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但由于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我国法律亦对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的管辖条款做出了特别规定。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第四章规定了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方式,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但并未就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果约定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须与合同争议具有实际的联系。
(二)跨境电商经营者须妥善履行提示义务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网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不论跨境网购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何,如果跨境电商经营者未尽中国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当争议发生,消费者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法院,并且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时,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可能会被否定,跨境网购合同将回归无争议解决条款的状态。所以,为避免管辖条款无效,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依中国法律向消费者充分提醒管辖条款。
(三)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会议纪要》要求法院在判断跨境网购合同效力的同时考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第3条第2款规定:“……该管辖条款约定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国家法院诉讼,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则体现了保护跨境网购中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原则,贯彻了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一案体现的保护弱者的倾向。在该案件中,跨境电商经营者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涉案管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中国消费者在中国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故涉案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三、适用提醒
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虽然我国将弱者保护原则贯彻到判断跨境网购合同的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当中,似乎消费者只需要主张境外诉讼不方便,便可以轻易否定系争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国法院便有权管辖案涉纠纷。然而,由于涉外争议还会涉及域外送达及判决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这些问题受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影响,中国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关注相应购物平台的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B2C模式下的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的管辖权条款虽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跨境电商经营者也可以通过网站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是需要注意该等条款在中国法律下属于格式条款,如果争议发生,法院可能会基于弱者保护原则,结合跨境电商经营者是否进行合理提示、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合理等因素对涉案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进行判断。
四、结语
管辖权规则可能会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网络平台为我们创造了一个互动的网络空间,那么国际社会是否应该创设新的国际私法规则,跟上数字经济时代的步伐?[4]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也在进行探索,2022年欧盟法院便在一项裁决中肯定了数字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认为当今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法律应与此相适应。[5]
聚焦中国,正值《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即将生效的今天,非对称管辖条款和非专属管辖条款也不再成为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对方生效判决的障碍,两地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机制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程序福利和权利保障。出海企业应当更为妥善地设置管辖权条款,保护企业权益,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关注跨境网购平台上的用户协议等格式条款,维护自身的权利。
[1] UNCITRAL Secretariat, “Taxonomy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Digital Economy”, p51.
[2] 意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并不会顾及双方之间潜在的争议,而是希望尽快完成交易并庆祝。See Klaus Peter Berger, Priv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 Mediation, Arbit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3rd ed., 2015, p.279.
[3] 网址链接:https://www.ebay.com/help/policies/member-behaviour-policies/user-agreement?id=4259#section18,2023年12月8日访问。
[4] UNCITRAL Secretariat, “Taxonomy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Digital Economy”, p65.
[5] 杜涛、朱德沛、叶子雯:《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21—2022)》,《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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