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号,狗不理集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称,狗不理集团解除与狗不理王府井店加盟方的合作,全文如下:
这一切都是来自一则“差评视频”。10日下午,微博上一则探访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的视频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视频里的博主叫谷岳,资料显示,他是一名纪录片导演,喜欢环球旅行,并在微博上分享了大量旅游的照片和视频,主要以风土人情和各地美食为主,拥有很多粉丝。
在发布的这则视频中,他探访了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花了60元购买了一笼8个的酱肉包,又花了38元买了一笼8个的猪肉包。吃完后,他称酱肉包很腻,没有用真材实料;而猪肉包则是皮厚馅小,面皮粘牙。此外,他还对该店的服务和价格等作出了负面评价。
视频发出去后,微博账号“王府井狗不理店”就发布了一则声明。称视频中所有恶语中伤言论均为不实信息!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国内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称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网络媒体法律责任。此后,该微博账户被注销。
此事被曝出后,网友评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为啥难吃还不让说?”也有网友表示,“还侵犯名誉权,你们自己的名誉是靠自己一步步争取出来的!”
其实,骂声之外,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差评到底能不能给?视频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差评是买家有权进行选择的自由行为,卖家无权阻止买家发表具有一定主观性的评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互联网这个平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构建了一个合理交流的平台,但是经营者不能过分的苛求每一个消费者都给与期望中的好评,在该视频中,微博博主对于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质量所做的评价,仅仅是一种消费过后的体验,不管好评或是差评,都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
其次,微博博主发布的视频其主观目的不是恶意诋毁商业信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具有名誉权,即我们通常理解的企业商誉。如果客户给出差评的主观目的不是恶意诋毁商业信誉,那么即使评价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企业商誉造成了一定的减损,也只属于普通差评,而不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现实之中确实有很多“恶意差评”,但要与“普通差评”相区分。那么,什么是恶意差评呢?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三类:刁蛮顾客的差评、职业差评师的差评以及同行竞争的差评。
(一)刁蛮顾客的差评
要将这类恶意差评认定为侵权行为,那么给出差评的客户必须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但是,如果该客户在评价时使用了侮辱、诽谤性的词语,那么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其构成侵权。
(二)职业差评师
职业差评师是指,把差评作为一种经营牟利的手段,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及卖家的商品进行恶意诋毁,从而影响卖家商誉,并以此要挟卖家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职业。该类差评不仅属于侵权行为,甚至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
(三)同行竞争的恶意差评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诚信度,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很多同行会故意对商品进行差评。该类差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商誉,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更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给商家好评或者差评,是消费者基于对商品或服务真实的评价,而侵犯名誉权的前提是虚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用侮辱罪、诽谤性的语言等。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客观真实地以消费者的身份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就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
话说回来,商家如果真的认为对方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可以与差评者进行理性沟通,了解其身份及评价的真实意思判断是否属于恶意差评,从而判断能否争取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消除误会、达成和解。必要的时候,企业可以对差评事实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公证取证,为后期提起诉讼、向行政机关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做好准备。
结语
对于此类现象,作为经营者要从中吸取教训,宽容对待差评,反思自身产品质量有哪些不足需要改进,同时,也可以耐心地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赢得消费者的谅解。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要分清正确表达和侵权的界限,理性行使评价权利。
狗不理“翻车”,消费者要为“差评”担责吗?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9月15号,狗不理集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称,狗不理集团解除与狗不理王府井店加盟方的合作,全文如下: 这一切都是来自一则“差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