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杨强
2019年,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要求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应当如何定价,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对此予以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 一般银行信贷的贷款利率浮动要求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在LPR利率采用以前,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第二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但在2019年,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要求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并要求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对于定价上限,央行并未给出任何限制。基于此,目前采用LPR未设置利率浮动上限,且央行要求不得设置隐形下限,贷款利率浮动上下限已全面放开,利率的调整以市场化为导向。
二 委托贷款利率的浮动要求
而关于委托贷款利率上下限,法律并无明确限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贷款案件时,对委托贷款的性质存在完全不同的认定,例如:
(一)认为委贷属于金融借贷
在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诉成都旺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川0191民初967号)中,原告与旺成商贸、第三人恒丰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向旺成商贸发放委托贷款2000万元,委托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18%/年。到期后,旺成商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旺成商贸还款。
旺成商贸在答辩中就提出,“原告作为企业通过银行向被告出借款项,实际上规避了企业之间不得拆借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委托贷款的合法性有异议。”但法院对此答辩意见并未给予肯定,而是表示“根据案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可以认定原告金玉公司与第三人恒丰成都分行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原告金玉公司通过第三人恒丰成都分行将资金提供给被告旺成商贸使用,三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法院的逻辑中,委托贷款与单位之间直接借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主要区别即在于,委托贷款中,向融资方发放贷款的主体为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而单位之间的直接借贷只是企业双方达成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三方金融机构银行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借贷的性质,进而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而是金融借款。
(二)认为委贷属于民间借贷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案中明确表示,“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所持有的态度就发生了改变,其认为在这一通道业务中,第三方商业银行的介入并不能改变借贷关系发生在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这一事实。因为商业银行并不承担风险,实际资金仍然在借贷双方之间流动,依旧与国家对资金进行监管的逻辑不符合,所以其实质上仍然是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除此之外,(2016)沪01民终11384号案中,法院更是突破性的认定金融机构在借款利率上也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法院认为“首先,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换言之,委托贷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必须要被认定为金融贷款合同,在利率的设定方面也需要具备合理性。
据此,最高法的基本观点为,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性质的合同。所以理论上应当遵守民间借贷利率浮动的要求,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需要注意,尽管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目前最高院观点为合同的效力、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但是目前而言,针对这一界定标准尚未出台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三 结论
综上,通过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建议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规定。并且,委托贷款利率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确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其双方意志,在不超过上述民间借贷利率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过多干涉其双方对利率的协商和合意的达成。建议金融机构在不超过上述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前提下,对双方约定的利率以LPR形式确定在委贷合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