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一案在广州天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此间的少年》一书是否对金庸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是作家江南的第一部出版作品,讲述了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发生的青春校园故事,以其别具一格的写作手法和真挚细腻的情感描写广受喜爱。《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等来自金庸武侠小说的角色姓名和部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双方的争议由此而起。
从古至今,利用现有作品的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情节等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并不鲜见。例如我国著名的四大名著中的《西游记》、《水浒传》都多次被后人进行续写和改编;《红楼梦》因为原本没有完结,各种续写、改编的小说更是层出不穷。现代网络文学、轻小说、漫画兴起后,此类二次创作的作品被称为“同人小说”,发展的如火如荼,很多同人小说的势头已经超过了原著。
金庸此次对同人小说的作者江南提起诉讼,也是目前国内少数公开对同人小说提出反对意见的事件之一。那么同人小说是否会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呢?这要从著作权的定义上来进行分析: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并通过一定载体体现这种表达的思想才会形成作品,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简单的利用现有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等事项进行二次创作原则上不会影响作品中思想内涵的表达方式,也就不会构成侵权。之前在琼瑶诉于正的案件中法院也认为:“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但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被上诉人享有《梅花烙》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余征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以及一些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被上诉人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很难对于这种合理借鉴的边界进行适当的判断和界定,这就需要结合普通读者的阅读感受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本案中,虽然江南在写作时使用了金庸部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以及人物关系,但是无论是这些人物所处的时代背景、生活场景还是人物性格设定都与原作有着明显的差异,普通作者在阅读时一般不会将如此风格迥异的两部作品相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应当意识到人物是属于具体作品的,并非具体现实中的个体,也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作者为特定小说人物赋予的性格特征也是具有作品特征,并受作品限制的,不应当将人物独立于作品单独进行保护,适当的容忍他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合理借用,只要没有蓄意歪曲原作的思想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都应当予以准许。
当然,这种借用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果大量使用了原作的基本的人物设定及情节,然后在这些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那么就可能涉及侵害原作的改编权。
金庸诉江南——“同人小说”何去何从?
作者:王永皓来源:智仁律师

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一案在广州天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此间的少年》一书是否对金庸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