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性能要相符 虚假宣传应担责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科技的进步让我们的生活体验变得日渐美好,原汁机、料理机、榨汁机等等功能五花八门的小家电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但无论它叫什么名称都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应当使用引起用户及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科技的进步让我们的生活体验变得日渐美好,原汁机、料理机、榨汁机等等功能五花八门的小家电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但无论它叫什么名称都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应当使用引起用户及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01、案情简介
2019年6月5日,张先生在A商场购买到一台多功能料理机,但回家试用后发现该料理机只有一种功能,随后到A商场要求退货,但是商场答复“该产品的说明书中未对商品的功能作出详细说明,属于厂家的责任,应当由厂家负责,商场不应承担责任。”商谈未果后为了快速解决问题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纠纷。申请人张先生要求A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02、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A商场同意在3日内为张先生办理退货,同时给予张先生200元赔偿。
03、仲裁评析
本案中,案涉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虽然名为“多功能料理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达的功能作用。该产品的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和产品厂家都应当对产品负责,A商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之后可以向厂家追偿损失。
哈仲提示
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经营者主张被拒绝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解决。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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