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车作业致人伤 谁来担责?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特种作业车辆操作不慎引发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因车辆为非移动状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由此引发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下面就随小编一起了解该案情。

特种作业车辆操作不慎引发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因车辆为非移动状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由此引发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下面就随小编一起了解该案情。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刘某在昌吉市某小区工地干活,某建材公司的泵车在工地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泵车突然倾斜将刘某砸伤。经鉴定,造成刘某十级伤残及颈部运动功能障碍。住院治疗后,刘某找建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建材公司称,泵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刘某找到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事故是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且车辆属于非移动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该赔偿。刘某索要赔偿无果后,将建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泵车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时碰伤的人,是在工地施工时砸伤的人,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泵车属于特种机动车,特种机动车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较少,而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作业是常态。对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若将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落空,这与交强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并不相符。故泵车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造成刘某的损失应当属于交强险限额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由建材公司承担。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2万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4.4万余元,合计16.4万余元;建材公司支付鉴定费22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交强险属强制性责任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并收取保险费时,对于车辆的使用性质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有违特种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以及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相应产品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预期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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