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雁云依”引起的姓名权之争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背景: 无敌寂寞的独孤求败、笑傲江湖的东方不败、决战紫禁之巅的西门吹雪、神兵传奇亦正亦邪的南宫问天、羊皮换相的百里奚、鞠躬尽瘁的诸葛亮、传奇宫斗女子上官婉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慕容复……每当看到别人的

背景:
无敌寂寞的独孤求败、笑傲江湖的东方不败、决战紫禁之巅的西门吹雪、神兵传奇亦正亦邪的南宫问天、羊皮换相的百里奚、鞠躬尽瘁的诸葛亮、传奇宫斗女子上官婉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慕容复……每当看到别人的复姓,很多人感觉很炫酷、好羡慕,于是近年来王者荣耀、陆焰之瞳、王府圣贤、徐栩如生、陈许晨曦等炫酷的单姓四字名纷纷进行了落户登记。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张某给刚出生的女儿起了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名字"北雁云依"。吕某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这名字瞬间让人想到了那句“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这是个多富有诗意的名字。
但吕某在为女儿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以及违反《婚姻法》第22条规定为由拒绝予以登记落户。吕某遂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让人不禁要问:起名“王者荣耀”“陆焰之瞳”可以,“北雁云依”为何不可以?
在本案纠纷期间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吕某某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自然人成年后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法律不能干涉;而《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
因吕某对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及流程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上述两个法条的适用,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层层上报至最高院请求对此进行司法解释。
在2014年11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对本案争议两条法律规的含义进行了说明,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并据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权威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律师简评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在明确公民享有姓名权的同时,也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即一不违反公序良俗,二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对此我们认为,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首要的也是最低的应遵守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规则。在满足了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还应该符合目的性规定,即(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只有同时满足了该两个必备条件时,才能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作为自己的姓氏。
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开放的社会中,姓氏,不仅是自我的体现,更是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对父母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自我认同,也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等。随父母姓,也是自古以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如果任由公民随意创造姓氏,则会对社会价值观、伦理观、文化观形成冲击,违背社会良俗和人伦道德,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控。
给孩子起个好名字是每个父母都在做的事情,都希望子女有个好听的、寓意丰富的、吉利富贵的名字,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都是人之天性,也是自古以来的传统和社会风俗,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而王者荣耀、陆焰之瞳之所以能正常落户登记,是因为“王”、“陆”系父母姓氏,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虽法谚称“权利即自由”,但任何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是要受到制约的,自由也都是有边界的。“义务先于权利”,你在享有自己的权利时,也应依法履行遵守规则的义务。既然现行法律对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作出了规定,我们就应该遵守该规定设定的规则和义务。即要“守规矩”。这并非是法律对自由的不保护,恰恰相反是为了保障我们更好的行使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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