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即“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现结合本人近期经办的一宗仲裁案件,对如何认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而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包人同样需要获得相应权利保障。《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这一表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件的理解与适用标准,值得进行探讨。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性
装饰装修工程与一般的建设工程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附着性强,装饰装修工程往往与建筑物本身紧密结合,难以分离;二是价值评估复杂,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不仅取决于材料成本和人工费用,还与设计、风格、使用功能等因素密切相关;三是权利主体多样,可能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抵押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
三、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认定
(一)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质量合格,才能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条件。工程质量合格不仅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也是折价或拍卖后工程能够顺利流转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一情形下,承包人实际无权向发包人继续主张欠付工程款,也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如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或交付的标准,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工程具有独立性与可分割性
1、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单元进行折价或拍卖。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物主体工程无法分离,或者其价值完全依赖于建筑物的整体价值,则不具备独立折价或拍卖的条件。
如在(2023)云29民终1207号中,法院认为,由于装饰装修工程依附于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只有与其依附的主体工程一起使用才能体现出来,而且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因主体工程用途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本案中,建设工程整体并未被折价或者拍卖,装饰装修工程也不具备单独折价或拍卖的条件,故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2、即使装饰装修工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如果其无法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价值大幅贬损,也可能影响折价或拍卖的条件。如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多个区域和功能,无法单独对某一区域进行折价或拍卖,则应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
如在(2023)粤01民终4953号案中,法院认为承悦公司为万达公司完成的系装饰装修工程,且是一栋楼中部分楼层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因此对承悦公司要求确认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需要有可行的程序和途径。
1、对于使用性质上存在公用性、公益性、公共性的建设工程项目,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人防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的建设工程,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承包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折价拍卖。
2、如果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复杂的产权关系、抵押权或其他权利限制,导致无法顺利进行折价或拍卖,则不具备该条件。如购房消费者确立的“物权期待权”(也称“超级优先权”),优先于承包方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享有不动产权物权期待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应部分,因其优先顺位而不宜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进行折价拍卖。
四、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需要对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合格、具有独立性和可分割性,以及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如承包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将导致其优先受偿权请求得不到支持。
综上所述,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在承包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债权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司法实践中,“折价或拍卖条件” 的认定已形成 “独立性 + 可评估性 + 整体处分可能性” 的三重标准,但在所有权变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仍需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判断。律师在实务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设计,同时关注司法解释的动态调整,以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如何认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赋予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即“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