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一目了然,客观公正,对还原事情真相,重现案发现场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而一旦删除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不仅增加公安部门的侦查难度,甚至会导致案件某些事实无法查清。许多“葫芦案”、“断头案”,往往都是因为案发时监控视频损坏,导致无法查清事实或者因缺少关键证据而不了了之。既然监控视频那么重要,那些在涉及刑事案件中擅自删除、损毁视频的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擅自删除、损坏监控视频那些人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案例1
因一些琐碎事情引发矛盾,2016年9月某天晚上,周刚(化名)在一家超市门口将李清(化名)打伤。第二天,周刚发现,超市门口两个摄像头正好对准他打人的现场。周刚查看超市监控视频。
视频中,周刚拿着凳子,殴打李清,监控视频录下了打人的整个过程。周刚非常着急,强硬要求超市删除监控视频。苦于缺乏电脑操作技能,他弄了半天,但无论如何都无法删除。周刚打电话叫来了懂行的朋友罗河(化名)。罗河非常义气,立即驾车到超市。
随后,罗河对有监控视频的电脑进行了两次初始化,清除了储存在电脑中的所有监控视频。两天后,李清报警,公安机关到超市调查遇到阻碍,无法恢复当天的监控视频。经鉴定,李清构成轻伤二级。因为删除监控视频,罗河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罗河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追究,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判决罗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2
2015年9月16日,张山(化名)到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他的宝马前车挡风玻璃被人砸碎。张山报警。
公安人员接警后前往现场勘查取证,并同张山一起去查看物业监控视频。
物业小区经理刘胜(化名)想办法删除监控视频。
他指使电工先关掉小区电源。
刘胜趁着公安人员及张山离开,叫电工王某开通电源,然后把监控视频全部格式化。
张山走出没多久,发现来电了,便来到物业办公室要求查看监控。
此时,刘胜说,监控视频数据损坏,无法调取数据。
公安人员介入调查,分别将刘胜和电工王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胜和电工王某无视国法,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3
莫雷(化名)是某俱乐部视频监控室的管理人员。
2016年8月30日凌晨,彭某等人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俱乐部门口追尾一辆小轿车。
双方因为车辆损坏赔偿事宜吵架,进而升级为打架,彭某等人受伤严重。
案发后,俱乐部经理(在逃)指使莫雷将俱乐部门口的监控视频资料全部删除,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资料,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进程。
公安人员当场将莫雷带回审查。
公安机关将俱乐部视频主机扣押送有关技术部门,恢复了硬盘数据。
视频资料详细记录了发生在俱乐部门口因车辆碰撞引发斗殴的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莫雷明知俱乐部门口发生斗殴事件,在经理的指使下,删除了当晚的监控视频资料,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以莫雷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毁灭证据罪表现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
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出谋划策、提供条件等,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帮助毁灭证据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既包括行为人自己实施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也包括受他人指使、教唆而实施帮助毁灭证据行为。
帮助毁灭证据构成犯罪,整个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行为次数、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
文中的三个案例,行为人都不同程度的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造成阻碍,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回到文章开头,那些因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擅自删除、损坏监控视频,导致“葫芦案”、“断头案”的始作俑者,公安机关是否也应当考虑将他们绳之以法呢?
擅自删除监控视频引发的牢狱之灾
作者:黄举志来源:万益说法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一目了然,客观公正,对还原事情真相,重现案发现场的作用几乎无可替代。而一旦删除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不仅增加公安部门的侦查难度,甚至会导致案件某些事实无法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