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二:建设单位的风险防范建议及应对规则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大制度,这些制度对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署及履行总分包合同产生巨大影响。郧和律师通过对《条例》的分析解析,给建设单位提出十大建议。
01
公司层面建立农⺠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和流程,设立建设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劳资专员;建立并更新《合格总承包单位名册》以及《总承包单位黑名册》;
02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首先,必须明晰建设项目是否为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区别管理;
其次,必须要具备项目发包或者招标的合法手续,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
第三,必须安排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资金,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一定要落实建设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第四,应密切关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开工要求,不同地方的政府部⻔可能会对建设单位资金满足施工需要做出不同规定;
03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流程,禁止建设工程项目被违法发包和违法分包;同时重点审查和关注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依据和比例的合理性;
04
根据自身及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如采用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的,应同银行等单位提前沟通协商好支付担保办理的条件、形式、费率成本、保函支付、是否能撤销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条件写进招标文件;同时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必备条款增加到合同内容中;
05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开具农⺠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保障农⺠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单独拨付,一个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同时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或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 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0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款(扣除人工费)、人工费分别进行单独约定,实行双线管理;将单列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农⺠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因有其他争议而停止支付该部分费用;
07
建立保障农⺠工工资支付监督和协调制度,劳资专员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工工资和劳动用工管理;协调处理与农⺠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向政府有关部⻔报告有关情况;
08
如被政府相关部⻔指令支付拖欠的农⺠工工资,应先行支付,避免造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后果,后立即冻结已支付农⺠工工资,再申诉或提异议;
09
《条例》施行前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为由,要求与总包单位就条例中要求的农⺠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存储工资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农⺠工工资代发制度、实名制等签订补充协议,完善条例要求,免除遭受政府部⻔监管处罚⻛险;
10
开展关于建设单位保障农⺠工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培训;将公司制定的农⺠工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农⺠工工资拖欠应急处理机制及流程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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