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小时工协议,由A派遣员工到B。A与C签署协议,由C派遣员工至B。某员工D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各方不承认D是其员工。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小时工协议,由A派遣员工到B。A与C签署协议,由C派遣员工至B。某员工D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各方不承认D是其员工。
二、公司方意见
B公司辩称:与D不存在劳动关系,D是B的员工。
A公司辩称:与D不存在劳动关系,D是C的员工。
C公司辩称:其与A合作终止,D不是其员工。
三、员工方意见
1、关于A公司的责任。A大量用工,长期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的特点,其行为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A公司未督促B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2、B公司、C公司的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为A公司。B、C,合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二人为关联关系,属于共同派遣人,应认定其双方均承担责任。本案为劳动关系纠纷,属于与身份有关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B公司以其与C公司签署的协议主张免责,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均没有关于劳务派遣采购的定义,也不允许再次派遣。退一步来讲,即便从B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协议认定用人单位为C公司,则B公司属于用工单位,依照B公司与C公司的协议,B公司是D的用工单位,万宝盛华将D遣至本田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动仲裁结果
A、B公司及C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共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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