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私自卖掉辣椒,就是不对,就应该赔我订金”,“你那是‘订金’,又不是‘定金’,我为啥不能卖?”“你这是在胡搅蛮缠”……
在法院的调解室,丁某与况某情绪都比较激动,在大声地指责对方违约,主审法官见状立即示意双方安静,然后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原来,丁某是做辣椒收购生意的,而况某则是某团职工,种植了数十亩辣椒田,在今年辣椒大丰收之际,二人于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辣椒收购合同》并约定:“丁某以每公斤9.5元的价格收购况某的辣椒,待辣椒晒干,丁某便装车拉走。丁某需立即支付订金5000元,而况某如违约,则需返还3倍订金给丁某。”合同签订后,丁某按约支付况某5000元订金,而况某也将采摘的辣椒送至晒场晾晒。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可况某发现,丁某虽然一次次到晒场观察,但总是以辣椒干度不符合装车要求为由,迟迟不表态何时将辣椒拉走,眼看着别人的辣椒都被收走而自己的辣椒还没有卖掉,这辣椒的价格也开始走下坡路。况某心里是越来越着急,考虑到丁某如拿价格找茬而拒绝收购自己的辣椒,届时自己将承担巨大的损失。思来想去之下,况某终于在辣椒价格降到每公斤9元时,将辣椒全卖给了他人。等丁某再来看辣椒时,况某的晒场早已空空如也。
为此,丁某以况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况某返还3倍订金。主审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后又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中有关辣椒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均用词含混,并未做明确约定,这才使双方的履约造成困难,甚至本案正是因为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最终酿成纠纷。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况某返还丁某5000元订金。随后况某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纠纷却是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所致。在此,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民事活动应当签订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尤其应注意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报酬等,明确合同的具体意思,做到“丑话说前头”才能“事后少操心。”
“订金”“定金”要分清,这样做约定的表述,你掌握了吗?
作者:董泽 李文建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你私自卖掉辣椒,就是不对,就应该赔我订金”,“你那是‘订金’,又不是‘定金’,我为啥不能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