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付款方一般会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条款,目的在于为收款方收款设置障碍以及防止收款方拖延开票。在诉讼过程中,当付款方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时,法院是否会支持?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的履行情况。
观点一:(2022)川01民终11336号中,法院认为合同明确规定了付款的条件,包括“账期:票到7天”为先票后款的约定,因此尚品公司应先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付款,否则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这表明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是有效的。(2023)鄂08民终1290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2019)皖民终1146号案件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果明确约定一方不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付款时,付款方可以以未开具发票进行抗辩,即如果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顺序,则应尊重这一约定。
观点二:(2023)鄂02民终1717号和(2021)苏12民终1835号提出了不同的观点。(2023)鄂02民终1717号认为先付款后开票更合理,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2021)苏12民终1835号指出,尽管合同规定先开票再付款,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先付款项的情况,这是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因此以未开票为由拒付款项的理由不成立。
(2023)沪0112民初44451号和(2021)川01民终7560号中,法院认为即使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先票后款”的顺序,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遇到障碍,且被告未能审核确定收款方的请款金额,所以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结 论
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合同中的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严格履行这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方不开发票另一方可以拒绝付款,那么这种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反之,开发票可能被认为是附随义务,并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有效抗辩事由。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实际履行中存在变更,则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浅析先开票后付款约定的效力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付款方一般会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条款,目的在于为收款方收款设置障碍以及防止收款方拖延开票。在诉讼过程中,当付款方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时,法院是否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