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韬安荐案语
游戏用户通过非官方交易的方式转让其游戏账号的行为屡见不鲜,以抽卡游戏为例,一个拥有多张稀有游戏卡片的游戏账号往往可以卖出几千甚至上万的高价,而高价的背后则可能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在此背景之下,因私下买卖游戏账号产生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日益增长。
游戏用户在登录平台时需要进行实名注册,而以游戏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处于模糊地带,使得虚拟财产的交易同样被蒙上了一层面纱。用户转让游戏账户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用户和平台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窥见司法实践的态度。
- 02 -核心要旨
在实名制的背景以及游戏平台往往不支持私下交易游戏账号的前提下,用户间私下达成的对游戏账号的交易会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合同之债的转让,在未获得平台认可、实名注册人未变更的情况下,账户的受让人享有的是相对的、有限的权益,私下的约定效力不及于游戏平台,受让方即使在交易中受到损害,也无权主张游戏平台承担责任。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市公司)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
上海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萌公司)
广州赫墨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墨拉公司)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①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①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405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2930号民事裁定书。
- 03 -司法裁判
《太古封魔录》是一款由赫墨拉公司开发、绿岸公司出版、触萌公司、聚市公司运营的3D仙侠MMORPG(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手游。2020年2月23日,张某以9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刘某手中购买了该游戏的账号,并将该账号与自己的手机号绑定,成为该游戏的用户,游戏的实名认证用户为案外人杨某,实名认证用户并未发生变更。购买游戏账号后,张某除自己使用账号外,还每月花费8000元请案外人牟某为其管理、运营案涉游戏账号。
期间张某通过自己以及牟某的支付宝、微信累计向聚市公司充值1340039元,而案涉手游在2021年4月25日之后便关闭了游戏服务器,清空了张某游戏账号的全部数据,张某认为其在《太古封魔录》的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法院首先肯定了游戏账户中游戏装备、货币等的财产属性,认为用户在此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货币、游戏等级、虚拟物品等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当肯定其价值,明确其权属,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院确认张某对该游戏账号享有一定的权益,但是在张某并非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的情况下,其享有的权益只能是相对的、受限的,其权益主要是相对于实名注册人和其他与案涉账号有关的用户而言的,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该账号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账号内有关权益公示的权利人,对外应由其行使有关权利,包括向游戏服务提供者(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张某并不具备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尊重《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用户协议》中约定“未经本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游戏账号经实名认证后,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一方的真实身份即已确定,游戏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是游戏运营商用以识别用户真实身份的依据,在游戏账号对应的实名认证人的身份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他人凭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登录游戏账号并从事的相关行为,一般应视为实名认证人的行为,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实名认证人享有和承担。依照《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该账号转让因未经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即聚市公司同意而对聚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仅能由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享有和承担。
第二,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有必要落实和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使义务、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相一致。网络实名具有权利公示公信的作用和效果,在与游戏账号有关的盗号、代练、私下交易、代为充值等行为导致实名注册人和实际登录人不一致的情况易发多发、游戏账号可能关联多个主体的复杂权益的情况下,明确实名注册人权益的公示公信效力,有利于定分止争、降低社会成本、增强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亦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规范有关行为,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健康有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相同观点。
- 04 -理论荟萃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作为总则编中的原则性规定,虽然确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具备财产属性,游戏用户基于运营商同意产生的游戏账号、角色获取的虚拟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②,但是实际上没有回答其具体的法律属性。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59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亦是众说纷纭,在学界就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等观点。林旭霞教授认为,虽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区别于现实“物”的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仍具有“物”的一般特点,将其作为物权客体保护更为恰当,并认为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用户。③杨立新教授同样赞成物权论的观点,但认为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平台的,用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④持债权论的学者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和储蓄合同中储户的合同债权非常类似,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作为物权的可支配性,将其作为合同债权保护更为恰当。⑤
③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载《东南学术》2006年6月刊,第98-106页。
④参见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4年第6期,第3页。
⑤参见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载《江汉论坛》2017 年第1 期,第124-126 页
然而,在账户实名制的背景之下,对于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归属问题又加诸了新层面的思考。《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了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即“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更是要求严格落实对于网络用户账号进行实名注册和登录。实名制的出台加强了账号的身份识别功能,其人身附属性明显增强,并且往往使得账号同样具备唯一性。
本案中,法院对于虚拟财产交易是通过合同法项下的条款解决的,法院对于转让游戏账号的定性视为一种对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转移。其原因可能在于账号和密码之于网络虚拟财产,如同钥匙之于房屋一样,具有概括性表征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全部内容的效果。⑥在此基础上,尊重用户和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即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我们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包括社交平台、游戏平台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账号的转让乃至继承,都持否定态度。腾讯公司就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否定了用户对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以及转让的效力。、
对此,腾讯公司法务总监刁云芸女士认为平台之所以不允许账号私下交易,并且认为账号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自身是因为服务提供与服务所有相结合是商业通行惯例,而明晰虚拟账号的权属实际上也是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需要。账号往往与用户自身的隐私、银行卡卡号等挂钩,赋予平台虚拟财产的权属更有利于平台展开救济⑦。账号除了是打开虚拟资产的钥匙以外,实际上本身也蕴含着个人信息及隐私,而网络实名制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因此,平台不允许账号私下交易亦是在落实监管机关对于实名制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做到维护网络安全,另一方面同样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通过私下交易游戏账号的方式逃避游戏防沉迷的政策监管。
⑥参见刘明:《论网络虚拟财产禁止让与特约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92页。
⑦参见“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学术研讨会,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公众号2022年7月8日文。
从这一角度切入,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变成了平台是否能够通过用户协议来禁止或者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对此,研究虚拟财产权的学者认为需要判断这一类禁止条款的合理性,判断其是否构成了格式合同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若该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则可能无效。⑧对外经贸大学的许可副教授同样认可对于限制交易约定,应当结合传统合同法原理从格式条款角度作合法性判断,他认为,网络平台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然而,如果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公司有维护网络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基于平台法定义务履行等方面的正当性事由,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平台的约定也应当予以尊重。⑨黄忠教授认为合同效力判断的背后其实是利益的衡量问题,不宜直接对限制数字资产流转的条款采取绝对否定的态度,而应当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⑩那么,法院说理的第二层面,实名制背景下叠加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极有可能作为这里的“正当性事由”从而使该格式合同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非官方平台的交易在没有实名制注册人更改的情况之下,账号的购买人无法受让原本用户协议中原账号所有者享有的权利义务,即该账号的实际权属人仍然是实名制注册人。既然本案中原告并非账户的归属方,也不能获得实体权利,自然无权起诉平台以获得赔偿。
⑧参见沈建洲:《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第43页。
⑨参见“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研讨会内容,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公众号2021年6月4日文。
⑩参见黄忠:《限制数字资产流转条款的效力论》,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48页。
另外,即使在无处分权限制的情况即平台认可网络虚拟资产自由流转的前提之下,对于实名制和非实名制账户的交易规则可能也会有所不同。学者认为,非实名制账号事实上的管领力,就体现为用户知晓账号和密码及一系列密码找回信息,受让人更改账号和密码及密码找回信息则原账号所有者的管领力将消灭,而对于实名制账号的转让,使受让人获得该账号事实上的管领力,必须将账号的实名权利人由出让人变更为受让人,这一过程与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相类似。⑪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小交易风险也宜确认对应游戏账号绑定的身份证信息在交易之后能得到变更。
⑪同脚注8,沈建洲:《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第43页
- 05 -案件扩展速览
案例1: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之十 ⑫
本案中,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一种虚拟货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三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⑫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2022年2月22日发布。
案例2:李某与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⑬
网页游戏《战将风云》由维动公司运营管理,原告李某系该游戏玩家并注册有游戏账号xiangtaozhu,游戏人物为“浮云☆火哥”。游戏的注册协议《91wan通行证注册协议》第5.2条约定了游戏中的各种虚拟物品数据所有权归维动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遵守法律和协议约定及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维动公司不认可通过91wan平台之外的线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结果,且进行了非官方交易的风险提示。原告李某与微信用户“奶油味”转账4500元购买账号装备、宝石、兔子、宝物等,购买一天后游戏账号“qingyang1976”(角色:80洪哥)向维动公司发起申诉,称当日凌晨账号所有东西被盗取,账号人物被删除。维动公司对上述申诉内容审查后认定,案涉游戏物品系在“80洪哥”账号被盗的状态下通过线下交易方式转移给李某。遂回收了李某游戏账户内的案涉游戏物品并归还给申诉用户“80洪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维动公司回收李某私下购买的游戏账号内的游戏物品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主张维动公司侵害其虚拟财产,应当就损害事实、维动公司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维动公司存在过错等进行举证。因为用户协议约定了平台不认可私下交易,维动公司有权对该交易行为涉及的游戏道具予以回收。因此维动公司据此对案涉游戏物品予以回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维动公司对于用户申诉的处理属于履行其网络服务合同的行为,不构成对虚拟财产的侵害。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91wan通行证注册协议》明确约定,游戏中的各种虚拟物品数据属于维动公司提供的服务,其所有权归维动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遵守法律和协议规定及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并告知用户通过91wan平台之外的线下交易行为所获得的游戏物品将被认定为来源不符合游戏规则,维动公司有权对该交易行为涉及的游戏物品予以回收;且对此进行了风险提示,即“从第三方获得游戏物品可能存在各种风险。维动公司并不提倡用户从第三方获得上述游戏物品,用户如果仍坚持从第三方获得上述游戏物品,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维动公司不保证该等游戏物品在游戏中能够正常使用,也不保证该等物品不被索回。”
李某作为注册用户,理应知晓并遵守协议约定,其与案外人通过微信达成了交易案涉游戏物品的合意且微信转账支付了交易款项,其行为已违反注册协议约定,应承担被收回的后果。维动公司认定案涉游戏物品来源不符合游戏规则并予以回收,有事实和协议依据,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的申诉成立与否,都不影响对李某在平台外进行案涉游戏物品交易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认定,因此维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虚拟财产权的侵犯。
⑬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2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30544号民事判决书。
停手吧,私下交易游戏账号风险自担
作者:薛然 张煜甜来源:TA娱乐法

01 -韬安荐案语 游戏用户通过非官方交易的方式转让其游戏账号的行为屡见不鲜,以抽卡游戏为例,一个拥有多张稀有游戏卡片的游戏账号往往可以卖出几千甚至上万的高价,而高价的背后则可能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