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四十一条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申请仲裁后, 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如有)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除上述情况外,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本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回预收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以及退回的具体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的有关规定。
撤销案件与仲裁庭出具裁决书和调解书并列,是仲裁程序终结的三种情形之一,而撤回仲裁申请又是导致撤销案件的一种常见情形,除此之外,仲裁案件还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而撤销。
第一款明确了当事人有权撤回仲裁申请,不论是已经提出的本请求还是反请求,当事人都可以撤回。当事人撤回请求后,仲裁庭便不再对撤回的请求进行审理。如果申请人撤回请求,而案件中还有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或者反之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请求,都不会影响仲裁庭对尚未撤回的反请求或本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二款规定了撤回请求导致的案件撤销和撤销决定的作出事宜。如果一个案件的本请求和反请求已经全部撤回,该案件便可以撤销。撤销案件的决定以是否组成仲裁庭为判断时点,分别由北仲和仲裁庭作出。
第三款为《新规则》的新增规定,根据该规定,除了撤回仲裁申请外,如果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亦可以撤销案件。例如,案件进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相关权利的;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已无必要或可能,则北仲或仲裁庭可以根据这些具体情况撤销案件,以防仲裁程序资源的浪费。
第四款明确了撤销案件的情况下仲裁费用或其他费用的退费问题。是否退回相关费用和退回费用具体金额的多少将由北仲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就仲裁费而言,一般会根据仲裁程序进行的不同阶段确定退费金额,分别为:组庭前撤销案件,北仲仅收取处理费的二分之一,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剩余处理费均退回当事人;组庭后至开庭前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受理费在10000元以下,北仲收取受理费和处理费各二分之一,如果受理费在10000元以上,则北仲收取受理费的三分之一(但不低于5000元)和处理费的二分之一,其余仲裁费全部退回当事人;如果开庭后撤销案件,北仲将不再退回受理费,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情退回,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三分之一。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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