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本周又找到了志勤律团。张三说,李四是个包工头,向我借钱不还,前不久经法院判决,李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500多万欠款。但是李四到期也没有还钱给我,我还去法院申请了执行,但是李四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我明明有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却拿不到钱,我好难过啊!!!
志勤律团针对李四的情况与郁闷的张三进行了详尽沟通。据张三透露,李四常年干工程,目前其手里还有一个工程没有结算,但是这个工程去年就已经竣工交付了,估计是李四心想就算他费劲去要这个钱,最后也可能张三执行走,索性不要,或者私下让承包方偷偷给他。
本周的任务:帮助张三拿到李四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何诉讼
我们需要帮助张三解决以下七个问题:
1.张三对李四是否享有了到期债权?
2.李四的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其自身的债权?
3.李四是否怠于行使其工程款请求权?
4.李四怠于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张三债权的实现?
5.李四对于转包方和发包方的债权是否已经逾期?
6.张三可以代位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7.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主体是谁?
(一)张三对李四是否享有了到期债权
因为张三已经取得了法院判决且该判决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张三对于李四的债权已经到期并且确定。
(二)李四的应收工程款是否为专属其自身的债权
如果是专属李四自身的债权是无法代位的。工程款并不是专属其自身的债权。什么是专属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包括的劳动报酬类债权是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并列、专属于被代位主体的劳动所得。基于此,李四或者发包、承包方可以说工程款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进而抗辩工程款为专属债权。但我们认为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李四。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即使李四所欠债务中包含法定优先保护的工人工资,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妥善处理。
(三)李四是否怠于行使其工程款请求权
李四具有怠于行使其工程款请求权的情形,工程在一年前就已经竣工交付,然而李四却从未主张过该工程的工程款。“怠于行使”是指李四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如果李四已经行使了权利,不管行使权利的实际效果如何,张三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李四怠于索要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张三债权的实现
张三申请了执行,然李四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李四怠于索要工程款的行为影响了张三债权的实现。
(五)李四对于转包方和发包方的债权是否已经逾期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工程款到期与工程款确定的问题。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则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权到期,而未要求次债权确定。实践中关于行使代位权是否要求次债权确定,存在一定争议。主张次债权应当确定的一个原因是,有的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用小额债权试图撬动大额债权。比如在建设工程价款到期未结算时,一个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介入到他人合同关系,要求审理一个繁杂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难谓合理。我们认为,在仅要求“次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该工程竣工后,工程款应付至75%。可以说明该工程款已经部分到期根据。至于工程款结算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应该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因为张三对于李四享有大额债权,也不属于用小额债权撬动大额债权的情形,则不应以李四对承包方、发包方的债权未确定为由直接否定张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
(六)张三可以代位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金钱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张三可以主张的债权数额,受制于张三对李四的债权数额、李四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两个因素,以两个债权中较小的数额为准。本案中,张三对李四的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实际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数额略大于李四对张三的欠款。张三可以在判决书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七)向张三支付工程款的主体是谁
根据合同相对性,李四原则上只能向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但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这也说明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以承包人先承担支付义务为前提。据此,李四有权就其施工部分向承包方、发包主张工程款。李四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承包方应根据与李四的约定向李四支付相应工程款。上述工程款给到张三后,李四与承包方及发包方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本文部分观点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案件判决书说理部分。
给张三的话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往往实践争议较大,较为复杂,然建设工程领域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更为复杂,其不仅要符合代位权要求,往往还要启动一个本就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最后还要平衡其他债权人利益,张三的维权之事实属不易。
“张三的烦恼”—如何代替“包工头”李四索要工程款
作者:周欣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张三本周又找到了志勤律团。张三说,李四是个包工头,向我借钱不还,前不久经法院判决,李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500多万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