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诈骗 不得大意

来源:克拉玛依市中院

文章摘要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23日,西华(化名)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QQ信箱收到一封邮件,题目为“工作通知”,发件人显示为“总经办”,内容为:“公司内部通知收到邮件请马上通知(财务部/出纳)添加公司工作Q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23日,西华(化名)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QQ信箱收到一封邮件,题目为“工作通知”,发件人显示为“总经办”,内容为:“公司内部通知收到邮件请马上通知(财务部/出纳)添加公司工作QQ群:70316****,有工作事情安排。”
随后,办公室主任王某将该邮件转发给公司财务科科长孙某,孙某向王某核实邮件来源后随即转给了公司财务科的微信工作群,并安排公司出纳金某加入该群,金某加入该“工作群”后,假冒的公司总经理“段某”谎称正在外地与其它公司签署重要合作协议,需要紧急用钱,付款审批手续事后补交,QQ群内的“郑某”、假冒的公司工作人员也互相应承着,金某便向财务科副科长齐某请示付款事宜,经齐某同意后,金某便按照“段某”的指示先后向对方账户汇入三笔款项,后发现被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前两笔由于信息不符,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的努力冻结下进行了追回,第三笔290万元因是公对公账户支付,银行无冻结权限,该笔款项已成功汇入境外账户,无法追回。
案发后,公司起诉了办公室主任王某、财务科科长孙某、财务科副科长齐某,出纳金某,要求四人共同承担公司29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定西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开始承担用人风险,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用人单位须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控制义务,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利润,相应的职务风险也应由企业承担。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履行忠诚、勤勉的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认定王某、孙某、齐某、金某承担公司损失的10%责任。王某作为办公室主任,未经核实即将诈骗信息发送给财务部主任孙某,存在重大过失,且王某传递的诈骗信息是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认定其承担4%的赔偿责任,齐某系付款的财务经办人,在财务人员多次提醒手续不完备后仍未醒觉,存在的过错大于孙某与金某,应当承担3%的赔偿责任。孙某和金某分别承担2%和1%的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防止上当受骗。
一是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手机短信、QQ邮件等信息,本案中的王某就是对QQ邮箱的诈骗信息没有提高警觉,未核实来源,才掉进了不法分子设计的圈套。
二是不轻易转账,尤其是公司的财会人员和经常有资金往来的人群等,在汇款、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账号、付款情况等,本案中齐某轻易相信QQ群内所谓的总经理的付款指令,而没有向总经理段某本人进行核实,才得以让不法分子得逞。
三是要及时报案,万一上当受骗,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本案中,公司发现被骗后及时报案,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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