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案件当事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魏某当庭认罪认罚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魏某系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双丰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因该工程基础项目基本完工,遂产生将项目部剩余废旧物资销售变现,并占为己有的念头。2021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电话联系第二师30团废品收购站董某,董某前往现场确认后,联系自卸吊车和中型货车,将现场废旧的钢芯铝绞线、铜芯电缆线和铁轴进行收购装车。后在被告人魏某的要求下,将售出的废旧铜芯电缆线的钱,由货车司机向魏某朋友刘某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65 000元。
经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告人魏某出售的129米的15KV-3×300铜芯电缆、68米的15KV-3×120铜芯电缆价值共计56 910.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变卖后钱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被告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变卖后钱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将赃款全部退回,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了!卖公家的铜芯电缆?废旧的也不行
作者:李雪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案件当事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魏某当庭认罪认罚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