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墓地资源逐渐紧张,一些人为寻一处“风水宝地”,动起了购买农村耕地建坟的念头,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购农村耕地建坟引发的关联纠纷,最终通过释法明理调解案涉被告返还相关款项。
基本案情
周大吉是奉节人,1936年出生。2015年,他请托黄文武(风水先生)寻一处“风水宝地”作为自己“百年”后的墓地。
黄文武便牵线搭桥,让周大吉与云阳一村民小组组长熊学忠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周大吉向熊学忠直接支付10000元费用。
后来,周大吉亲属认为,该地块离奉节老家太远,便让黄文武找寻下家,转卖该地块。
2023年,黄文武以15000元将该地块转卖给谭波后,向周大吉支付12000元。
此后,谭波前往该地块所在地交接土地时,却遭到小组组长熊学忠的反对。多次无果后,谭波要求黄文武退款,也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谭波将黄文武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5000元土地购买费用。黄文武被诉后,认为其已将土地转卖费用交给周大吉,故又将周大吉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性质和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土地不得私自买卖,更不可占用耕地作墓地,买卖耕地作墓地系违法行为。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各方当事人认识到错误,最终周大吉退还黄文武11000元,黄文武退还谭波15000元。周大吉的损失另行向熊学忠主张。(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为何看似“自愿”的买卖,却得不到法律保护?本案的核心在于:以买卖集体土地用于建坟为目的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一,土地非“私产”,买卖需依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绝非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本案中的土地买卖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耕地是“饭碗”,用途不可改。案涉土地性质为耕地,是国家严格保护的宝贵资源,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的重任。将耕地用于建造坟墓,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三,违法合同属无效,不当得利须返还。本案中,基于非法目的(购地建坟)和非法标的(禁止买卖的集体耕地)签订的合同,因其内容违法,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买耕地建“坟地”,合法吗?
作者:朱宏窑 何楚琰来源:云阳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墓地资源逐渐紧张,一些人为寻一处“风水宝地”,动起了购买农村耕地建坟的念头,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