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因旷工解约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以看病、请假、因公外出,甚至完全否认缺勤事实等种种理由进行抗辩。而很多用人单位在举证时,比较倾向于提交员工旷工当日打卡机、门口、走廊、办公区等处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其未出勤或提前离岗。那么在实践中,该种监控录像的证明效力如何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9日,刘某入职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7日,该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存在赌博、旷工及严重违反其他多项劳动纪律”的行为,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2012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办公场所大门(唯一的)进出人员监控录像、统计表等来证明刘某的旷工事实。该案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软件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大门监控录像证明刘某在职期间存在迟到、早退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视为旷工的情形。然庭审查明,公司实行指纹考勤、员工外出需要在公司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出单,现公司未提供其掌控的刘某在职期间指纹考勤记录、也未展示管理系统中刘某外出单,故仅凭监控录像就断定刘某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依据不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解除行为违法,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经过大范围的案例检索和分析,我们发现,在对监控录像证明效力的认定上,本案代表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即监控录像作为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存在天然的局限性,一旦员工提出异议,在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即便监控设备所覆盖区域是员工进出公司的唯一通道,仅凭监控录像也无法有效证明员工的旷工事实。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决定是否采纳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监控录像所覆盖的区域能否全面反映员工出勤情况。如果监控录像仅能显示员工某一工作场所的情形或只针对员工的工位,无法显示员工离开座位即是离开公司,就不能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是无法作为证据被采信的。
第二,有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在实务中,许多公司会通过上下班刷卡、指纹打卡,甚至人工记录等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因此除监控录像外,如果公司还能提供完整的打卡记录、考勤表等,且监控录像显示的刻录时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契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被采信的可能性。
第三,用人单位有无行使通知其上班、工资扣减等用工管理自主权。众所周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基于员工的旷工行为,向员工发送了上班通知书,并根据员工的缺勤情况进行了工资扣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员工旷工的事实。
HR应对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控录像、自行打印的考勤表等证据在证明效力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有效证明员工旷工事实。建议公司在考勤管理和纠纷应对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除通过打卡、监控等方式外,尽可能将电子考勤表按一定周期打印出来由员工签字确认,或安排员工就缺勤的部分做出书面的解释和说明,并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
第二,对于员工存在长时间缺勤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充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例如发送上班通知等。如员工主张其因生病、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缺勤的,应及时敦促其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向公司提交有关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假申请等材料。
第三,一旦因公司单方解约发生劳动争议,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应注意监控录像刻录时间、考勤表显示时间、以及解约通知载明的员工旷工时间的一致性,以免因自身证据存在冲突而承担不利后果。
监控录像能否有效证明员工旷工?
作者:王姣姣来源:极客法律

编者按 在因旷工解约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以看病、请假、因公外出,甚至完全否认缺勤事实等种种理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