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二十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二十条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庭情况的通知及案卷移交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北仲负有在一定期限内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实践中,采取的具体方式就是北仲向当事人发送“组庭通知”,“组庭通知”中会具体写明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如当事人选定还是主任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发送“组庭通知”的具体时间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仲裁庭组成的时间就以“组庭通知”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及时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其一,便于当事人了解其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落实;其二,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否有违反规则的情况,以便其及时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三,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员人选的具体情况,以便其决定是否有申请回避的需要。
本条的另外一个内容是强调秘书应当在组庭之后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及时移交案卷对于仲裁庭而言也有两点重要意义,其一是便于仲裁庭了解争议当事人、代理人和争议的基本情况,以决定是否有需要披露或者回避的事项;其二是方便仲裁庭尽早阅卷,尽早掌握当事人争议情况,并根据案卷材料决定是否有安排相应的审理措施的必要。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案卷移交仲裁庭后,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次“接触”与“了解”,对于仲裁庭形成“第一印象”至关重要,所以,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答辩书等材料,以便仲裁庭全面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观点。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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