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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没有音乐,生命是没有价值的。——尼采 “作词、作曲、歌手、发行方到底谁才是版权人?”“买断、授权和租赁到底有何区别?”“唱酬和预付款又是什么意思?

没有音乐,生命是没有价值的。——尼采
“作词、作曲、歌手、发行方到底谁才是版权人?”“买断、授权和租赁到底有何区别?”“唱酬和预付款又是什么意思?”……音乐行业存在海量的名词术语,其中一部分的名词术语存在较为严重的误用和误认。音乐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由于无法理解合同中的用语,或对用语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卖身契”。
今天这篇文章是音乐法律科普系列的第一期,我们一起来聊聊那些常见且常被误解的音乐术语的准确法律意义。
通用术语
01 版权(Copyright)
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行业内人士更习惯使用“版权”一词,法律工作者更习惯使用“著作权”一词,二者并无任何区别。
02 音乐版权
一首音乐作品上通常包含三类基础权利:词曲音乐作品权、录音制品权以及表演者权,所对应的权利人仅有三类:作词人,作曲人以及录音制作者。演唱者除非同时是创作者(写词or谱曲),否则演唱者不享有音乐版权,仅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定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因此,曲(旋律)是构成音乐作品的基础,曲离开词仍可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但词离开曲则仅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另一概念文字作品,词无法单独构成音乐作品。
03 母带权或录音制作者权(Master Right)
首先需辨明的误区是,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并非“版权”,而是“录音制作者权”或称“母带权”,属于邻接权的一种。录音制作者将歌手演唱词、曲的声音以及和声、伴奏等进行录音、混音最终生成录音母带,对音乐作品后续的传播作出了贡献,因而对其制作的录音母带应当享有权利。但同时在立法者看来,在已经确定了词曲内容及演唱者的情况下,无论谁进行录音均不会对听众的体验产生较大差异,相对于创作者而言对于该作品的创造性贡献为低,因此录音制作者仅针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四项权利。
对于同一首歌曲,普通版本和DJ版本、加速版本和remix版本等,都会因为制作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录音制作者权(母带权)。录音制作者权通常由音乐内容的投资方--唱片公司或独立厂牌享有。
04 歌手权或表演者权
再次简要总结:只有原创歌手享有版权,仅作演唱的歌手享有的是表演者权,不享有版权。这里所说的“原创歌手”实际上在业内并无统一定义,有时词曲全包的歌手被称为原创歌手,有时仅作曲不写词的歌手也被认为是原创歌手。
表演者权的理解,以周杰伦演唱的《搁浅》为例(《搁浅》由周杰伦本人作曲,宋健彰作词):
> 表演者权实际上是一组权利的集合概念,比如:许可他人将表演动作录制的权利,即将周杰伦演唱会上演唱《搁浅》的动作进行录制下来的话,应获得周杰伦同意;再比如:许可他人将录制的表演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即任何网络音乐平台传播周杰伦演唱的任何版本的《搁浅》时,应获得周杰伦许可;以及其他各项表演者权下的各项具体权利。
> 只要周杰伦开口演唱《搁浅》,即会产生一次独立的表演者权。比如,巡回演唱会的过程里,周杰伦可能在北京站、上海站、长沙站均演唱了《搁浅》,那么他在每站均产生了针对《搁浅》表演的表演者权。如网络音乐平台只取得了周杰伦巡演北京站的表演者权,那么,该平台将不能使用周杰伦上海站、长沙站的表演内容,否则构成侵权。
> 表演者权的产生并不基于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尽管原则上,周杰伦演唱《搁浅》仍需取得作词人宋健彰的授权。但即便未取得授权,周杰伦在任何场合演唱《搁浅》,还是会产生此次表演的表演者权。歌手未经授权演唱歌曲构成对作词人的侵权,但其他人未经歌手授权播放或录制歌手的演唱版本仍构成对歌手表演者权的侵权。
> 独特的演唱体验或习惯通常并不产生新的歌曲版权:周杰伦的演唱会经常即兴地改编自己的歌曲,因此周杰伦歌曲的live版收听率甚至会高于录制版。《搁浅》在2004年“无与伦比演唱会”的现场演绎中在最后的高音中作出了突破原作高音的改编,因此被封为神作的live版之一。但该版本并未根本上改编原作的曲谱或歌词,在法律意义上未构成明显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因此并不形成新的作品,也就不享有新的版权了。同理,《起风了》这首歌经过了“买辣椒也用券”、林俊杰、吴青峰等多位歌手的演唱,每个歌手的版本均有不同的美感和体验,但均未形成法律意义上区别于原作的新作品。因此,在不修改作曲或作词的情况下,普通人所认为的例如“林俊杰版《起风了》”享有新的独立版权其实是个误解。
05 厂牌(Label)
广义意义上等同于唱片公司,通常是以某种风格或者偏好为主围绕其发展的唱片类公司或组织。厂牌通常分为两种:Major Label(大厂牌)和Independent Label(独立厂牌)。Major Label是指三家音乐巨头公司: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 索尼音乐娱乐(Sony Music Entertainment)、华纳唱片(Warner Music Group)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Independent Label是指没有被三大投资或控制的厂牌,有时小到也可以只是一个简单的录音棚或工作室。我国国内独立音乐厂牌多见于摇滚、民谣以及Hip-Hop领域,比如摩登天空、嚎叫唱片、大福唱片、undaloop、GO$H Music以及Sup Music都是独立厂牌。
严格意义上,厂牌不签约艺人,而是通过签约代理音乐作品,帮助创作人销售Demo或发行歌曲,在对的合作方和对的渠道里卖出好价钱,之后跟创作者分版税的收益。厂牌通常不负责唱片企制和宣发,也不具有经纪公司所承担的商业活动对接职能。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演化,现在的厂牌向着集版权唱片演出经纪宣传于一体的文化传媒公司方向发展。
厂牌一词在英文的含义本就与“商标”(Trademark)同义,因此厂牌应首要关注的问题即是商标的注册。厂牌使用未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容易蒙受被他人盗用或恶意抢注的风险(比如冬奥会中大放异彩的天才少女谷爱凌的名称就已经遭到了部分商家的恶意抢注)。
06 买断或转让(Buy Out)
音乐商业使用的一种方式,区别于“授权”,指作者永久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给他人,获取一定的收益作为对价,转让后即不可再收取转让作品的经济利益了。但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因此即便作品已经转让出去,原作者仍保留署名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利。
07 授权(Authorize)
音乐商业使用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买断”,有时也被行业人用为“租赁(Lease)”,指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授权给他人,自己仍保有版权。授权通常有独家授权(Exclusive License)和非独家授权(Non-Exclusive License)的区别。同时,授权的范围、方式、时限等各个细节均以参与各方的约定为准。
独家授权是行业用法,法律的准确用法应称作“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指仅被授权方有权独占使用作品,其他方包括作者本人(授权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也不得以与被授权方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非独家授权则并不排除第三方的使用,非独家授权下被授权方无权阻止其他方使用被授权作品。
关于授权范围,以Beat交易平台BeatStar交易规则为例:

这是一份高级租赁许可(Premium Lease)的授权范围,如果支付给制作人99.99美金,则有权将音乐用于:音乐录制;印制专辑,并售卖最多10,000张;上传到流媒体平台,并最多播放500,000次;拍摄1支MV;用于盈利的现场演出,即商演;在至多3家电台广播的权利。
08 MP3与WAV
是音乐存储的两种格式,常用于音乐租赁交易中区别于不同档次的授权。MP3格式,是音频压缩过后用于互联网传播的格式,在音质上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而WAV格式可以视为一种“无损”的格式。以此种格式导出的音频文件,可以最大程度保留各种特性,达到最完美的听感。因此,制作人习惯会在较低档次的租赁许可中提供MP3文件,并且在较高档次的许可中提供WAV,以此来进行区分。

09 原版伴奏(Instrumental)
区别于消音版伴奏,指的是音频文件中没有歌手的声音和低音,只有伴奏的和声以及声部。因为原版伴奏是在录音棚里没有经过更改的,所以音频质量更加有节奏感且无损坏。原版伴奏通常由版权方持有,版权方有时也会放出,但其放出仅代表可提供给大家欣赏或私下演唱用的,并未授权进行商业翻唱使用。直接拿来录制翻唱是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获取词曲版权和录音制品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
10 水印(Tag)
一般是制作人将自己的名字和各种各样的声音效果制成的一个“短声音片段”植入音乐或伴奏中,是音乐制作人进行署名的一种特有方式。例如前阵子陷入纠纷的《野狼Disco》,其成品中即出现了“ihaksi”的背景音,即作者ihaksi的水印签名。在Beat购买的平台中,如果想使用不包含水印的Beat,则需要购买无水印(Untagged)版本的Beat。
11 音轨(Track)
旧式磁盘上储存的信息资料是按一定规则排列的,其形状像一条条"轨道"。光轨由内至外呈螺旋线形状,因此将磁盘中每一道存储的信息称为“音轨”。
12 分轨租赁(Track-Out)
则是音乐租赁的一种,当购买者按照分轨租赁规则购买音乐时,将得到高质量的Wav音频和“分轨文件”。分轨文件可以用于一些特殊用途,比如重编,混响,制作伴奏等,或是其他领域的广告视频制作等。
13 公共领域PD(Public Domain)
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具有任何权益,所有人均可不加限制地进行使用和加工。
公共领域作品主要由两类作品组成:第一类是已经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例如我国音乐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去世后50年,欧美国家的音乐保护期时间更长,为作者一生及去世后70年。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即成为公共领域作品。第二类是创作者声明放弃著作权的作品,国内外均有许多收录此类作品的网站,例如Creativecommons的公共领域社区(公共领域音乐库)。
使用公共领域作品要重点注意:即便音乐本身是公共领域作品,但不代表其刻录进的录音制品是公共领域作品,这是两个概念。例如,一首由莫扎特创作的古典音乐尽管早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但灌录该曲的黑胶唱片则可能制作于近期。直接将黑胶唱片播放作为视频或者电影的背景音乐,则可能构成对黑胶唱片权利人的侵权。
音乐创作阶段
01 作曲(Composition)
指创作音乐的行为。作曲的核心载体是乐谱,其表现形式则不限,可能是五线谱、简谱、吉他谱TAB、MIDI文件,笔记本的涂鸦、写在纸上的乐谱、Music Sheet、甚至是工尺谱、减字谱等。
因为《著作权法》根据署名推断作者的原则,作曲人工作的第一步是证明音乐是自己的,所以其首要应当关注的问题是作品的署名问题。
署名最为常见的合法方式是去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但登记并非是确权,也并非是必须做的。作曲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作者持有曲谱的原件或者能够证明自己创作过程的证据均可以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DAW(Digital Audio Workstation)工程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此外,还有一类署名方法即前述定义中的“水印”,创作者通过在音频中留下自己的名称或印记以声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此外,歌手简弘亦曾推荐一种署名方式:在创作完成后将创作过程的文件以邮件的方式邮寄给自己,保留邮件的寄件信息,以证明作品至少在收件日期前已经被自己完成了。
02 OC(Original Composer)
即原曲作者。对原曲进行改编后的新曲作者是SC(Sub Composer),但因为怕被指责是抄袭,几乎没有作曲人会承认自己是SC。
03 OA(Original Author)
即原词作者。同理,SA(Sub Author)即改编或翻唱作品的作词者。例如,邓丽君的《漫步人生路》即翻唱自日本歌手中岛美雪的《ひとり上手》,原版日文歌词的作者OA是中岛美雪本人,翻唱版本《漫步人生路》的粤语歌词作者SA是郑国江。
04 编曲(Arrangement)
涉及多门学科的综合运用,包括和声、复调、配器、乐器法以及电脑音乐制作等相融合的综合技术和理论的运用。流行音乐中,作曲者和编曲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同样以周杰伦为例,其歌曲多为自己作曲,但编曲者多请其他专业编曲人,而其有些歌曲也主要靠编曲成为神作,比如《双节棍》(钟兴民编曲),《以父之名》(洪敬尧编曲),《爷爷泡的茶》(林迈可编曲)等。2006年,由钟兴民、林迈可两位编曲老师编曲制作的《夜的第七章》,突破性的使用诸多道具,如打字机的敲击声、提琴拨弦声以及关门声的收尾处理,体现了编曲者极高的艺术水平与创造性。
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编曲者的投入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编曲者针对其编排的作品不享有版权(著作权)。[关联案例:李丽霞诉陈红与蔡国庆《常来常往》侵权案]
05 伴奏(Beat)
在音乐理论中称为节拍,其中可能包括停顿、速度、节奏等等元素。Beat的概念随着说唱音乐(Rap)的火爆而逐渐为人所知,但在说唱歌曲创作范式中,Beat的功能性和内涵要远远超过“节拍”,通常包括旋律Loop(反复循环的段落)、节拍和简单的器乐演奏,相当于流行歌的“伴奏”。说唱音乐通常包括音轨(instrumental track)和声轨(vocal track)两个部分。Beat即对应音轨部分,一般是强节奏的鼓点或者电子乐,有些还包括了器乐的演奏和基础和弦等等。
说唱歌曲的创作过程与传统歌曲的创作过程截然不同。在说唱歌曲中,一般是先独立创作出Beat,再添加词(曲),最后录音变成成品。如同《野狼Disco》使用了公开出售的《MoreSun》,很多说唱歌曲作者也都会使用现成的Beat,以在现成的Beat的基础上添加词曲的方式来进行创作。这样的行为被称为“采样”(Sampling)。Beat是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问题随着“野狼disco”涉嫌侵权的事件而被业内所广泛关注,但该事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此Beat涉著作权的问题暂未得到法律界的定论。
06 混音(Audio Mix,通常简称mix)
通俗来说是把多种来源的声音,整合至一个立体声音轨(Stereo)或单音音轨(Mono)中,并作为成品输出。这些在现场表演(live)或录音棚(studio)中录制的声音,可能分别来自不同的乐器、人声或管弦乐。但在混音师的加工下,它们将变得分明而协调,一起构成音乐的整体。
由于我国音乐版权的法律实践尚处于浅层阶段,混音与编曲一样,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尽管如此,根据行业惯例,严谨的出版方仍会为混音录音师进行署名。
07 再混音(Remix)
指在音乐原声的基础上,加上鼓点、电音、特效等重新编曲混音形成的新版本。一般的程序是:选取一首歌,添加或更换或删除一段开头;其它部分添加一些音轨或修改音轨;有Drop的音乐往往会更换Drop;重新编曲和更改整首歌的结构包括结尾;修改BPM;甚至可以保留整首歌的人声,其它全部重新制作等。Remix通常以后缀形式标记于歌曲名称之后。

Remix作品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Remix作品是通过对在先作品的取样、摘录、合成而形成的新作品,表达新的思想,这必然会涉及到在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比如复制权、改编权等。而对Remix作品的传播或者上传网络等行为则可能涉及原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时,Remix作品也可能由于扭曲、篡改原作品表达的思想,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从而侵犯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
而Remix作品本身的法律性质也需要在个案中加以判断。在许多情况下,Remix作品和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有所交叉。一方面,从Remix作品创作的过程来看,首先要从在先作品中采样,然后再对摘录的作品片断进行编排、组合,在这一点上与汇编作品的产生十分类似。另一方面,与汇编作品略有不同的是Remix作品又时常改变在先作品的表达方式,通过改编的方式创造出新的内容,因此又可能构成演绎作品。
08 翻唱(Cover)
是对别人已发表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进行演唱。翻唱是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王菲重新演绎李健的《传奇》被控告未经授权许可;迪玛希在《歌手》中演唱了维塔斯的《Opera2》后收到了维塔斯的律师函;张杰在《歌手》里演唱的《默》未经许可;毛不易在演唱会上演唱李志的歌未经李志同意;腾讯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也因为选歌引发多起侵权争议……
翻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创造型翻唱(Creative Cover):翻唱者将歌曲以新的表现方式重新演绎成新的版本,这是一种独特的表达,可以视为一种新的创作。创造型翻唱就是诞生了衍生作品的翻唱方式,因此这种翻唱需要至少得到著作权人改编权的授权;
第二类是模仿型翻唱(Imitative Cover):翻唱者仅仅只是对现存版本的模仿,不含或仅仅含有极少的创作性成分。模仿型翻唱,目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领域,因为形象权或商品化权在目前尚未得到立法或司法的明确认可。理论上,模仿型翻唱除了需要获得歌曲作者的授权之外,可能还需要获得原歌曲表演者(即被模仿对象)的授权。
第三类是戏仿型翻唱(Parody Cover):翻唱者保持原歌曲的可识别性,但改变其歌词和(或)乐曲来陈述一种不言而喻的意蕴(to make a statement),这种陈述往往是讽刺的或幽默的。戏仿型翻唱,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如果戏仿构成高度的转化性,则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则毋须授权也不构成侵权。
对于个人而言,私底下自我翻唱或者在KTV演唱均不会构成侵权。但若进行公开翻唱,则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不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免费表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进行翻唱或在直播时进行翻唱均不属于免费表演的性质,原因是这些表演形式均会获取流量,而获取流量的行为在当下的法律视角下术语商业行为。
翻唱的署名问题也是一个常见误区。常见的是对表演者(原唱)署名,但不对作词作曲的著作权人署名,这是错误的。实际上,表演者权里的“署名权”严格的定义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在翻唱的情况下,表演者已不再是原唱,因此无需署原唱的名。翻唱使用了词曲,因此需要对词曲作者署名。
关于翻唱的合法性研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议题,笔者将专门撰文进行探讨,此处暂且不表。
09 Demo(Demonstration)
也称“小样”,指音乐的演示和最初的版本(样本)。Demo通常使用比较粗糙的设备来录制,比如嘎吱嘎吱响的录音机,或者小型的4轨机、8轨机。
Demo具有很多的应用场景:有时是曲作者自己唱一遍,方便词作者填词;有时是创作者自己唱然后给歌手听,方便歌手选歌;有的是没有签约的乐队或歌手录制,然后寄给唱片公司,展示自己的技能希望被签约,等等。
尽管Demo是歌曲的最初版本,但Demo通常已经是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了,因此Demo已经产生了版权。当然,通常太短的音乐不会被作为音乐作品保护,所以创作者仍需关注自己所创作Demo的保密工作。
10 Feat(Featuring)
也经常写作ft.或f.,指“客串艺人”或“特邀嘉宾”的意思。出现在feat.后面的歌手不能算作主唱,他们一般的作用是在歌曲里面进行个人特色表演。此外还有比较少见的情况,会把有地位的乐器表演者也算在featuring里面,比如:Rihanna - Rockstar 101 (feat. Slash) 就注明了枪花巨擘Slash的吉他客串。
11 未删减版(Explicit)
区别于消音版(Clean Version),指歌词中保留了脏话等不健康内容的版本。而消音版通过“哔”等后期处理对敏感内容进行了加工。
音乐发行阶段
01 音乐发行(Distrubution)
指将音乐制作成音乐制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在自媒体平台兴起之前,音乐发行工作主要是由专业的唱片公司进行,音乐发行的典型载体是实体唱片。旧时代里,由于普通人几乎无法独立完成“音乐演唱-制作-录制-成片-销售”的全过程,因此音乐发行工作具有专业性和市场资源的门槛。但在自媒体及流媒体平台兴起之后,普通人已经可以进行音乐发行工作了,这种模式成为“自主发行”(Artist Direct)。自主发行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服务商协助发行,直接与流媒体平台合作以及直接在线销售。

02 OP(Original Publisher)
指词曲版权原始代理人。根据国际音乐行业惯例,音乐作品出版物上标注了OP字样,就是该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持有人的署名,或者简称“版权方”。
由于创作者往往不完全具备管理其词曲著作权的能力,也不具备将词曲发挥到最高商业价值的能力,因此就依赖于版权管理人/代理人。OP代表词曲创作人(不包括歌手)的利益,代理/管理其所创作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主要工作是代表创作者与音乐的买家沟通谈判、收取版税、代为维权等等。
但即便OP是远比创作者强大和专业的版权管理公司,仍无法单独完成歌曲全球范围内的版权管理工作,尤其在涉及跨国业务时,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市场规则都不尽相同,因此便产生了将代理权限因地制宜地继续向下授权的需求。
03 SP(Sub Publisher)
词曲版权次级代理人,由于SP更加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因此通常代表OP管理业务覆盖范围所不能及的“其他地区/国家”。比较典型的SP公司例如酷亚音乐,该公司是中国音乐著作协会会员企业之一,2013年成立于台湾台北市,在香港和深圳两地都设有分公司。酷亚音乐主要的业务领域是音乐出版(像中国区、东南亚地区、全世界SP、中文作品OP),还有亚洲地区新媒体相关著作权业务等。
音乐销售及使用阶段
01 版税(Royalty)
是业内人的一种惯用名称,但实际上版税与税收毫不相关,正确的用法是“版权使用费”。版税是一种付酬方式,具体地讲,它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一定货币份额(钱或利益)。
以版税规则较为成熟的美国为例,针对音乐人最核心的版税分为三类:表演版税(Performance Royalties),专辑版税以及同步版税(Sync Royalties)。
表演版税一般分为三种:电台播放(Broadcast Performance)、现场表演(Live Performance)和网络表演(Web Performance)。
电台播放(Broadcast Performance),是当一首歌曲在无线电视网、有线电视台、电台、卫星电视台播放的时候,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大型的无线电视网会直接买下音乐版权管理公司的整个音乐库(Catalog)的使用权,NBC、ABC和CBS是版权界的三大巨头,他们买环球、索尼、华纳的音乐库使用费都分别是2500万美元。
现场表演(Live Performance),包括演唱会现场演唱、夜店、酒吧、餐馆、超市和购物商场等任何公共场合里播放的背景音乐,都是要向版权方支付费用的。当然,对于一些面积较小的场所,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版税的。
网络表演(Web Performance),是随着网络音乐兴盛而衍生出的新型版税,按照歌曲在网络平台的播放数量收取费用。目前网络表演所占的版税收入比例不高,约为5%-10%左右。
02 专辑版税
是唱片公司支付给音乐版权管理公司的钱,用来换取“复制权”和“发行权”两个权利。大体上来说,不管是CD、录音带还是数字音乐下载,都需要交版税。美国国会规定的强制税率是一首时长五分钟以下的歌一次销售所需缴纳的版税是9.1美分,5分钟以上的歌缴纳的版税则是9.1美分或者每分钟1.75美分,哪个金额高交哪个。
03 同步版税(Sync Royalties)
指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出现了音乐使用就会产生的版税收入。电影和电视剧需要使用音乐之前,应当向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提交申请,提前支付一笔版税后就可以使用了。
04 预付款AD(Advance Fee)
指音乐人将自己的音乐作品授权给唱片公司所获得的一次性版权报酬,但这个报酬是提前领取的,后面产生的收益会进行抵扣(Recoup)。抵扣项目可能包括宣传费用、MV制作费用、实体唱片生产费用、巡回演唱会费用等。如果歌曲收益不佳,则可能导致音乐人后期拿不到其他现金收益或者获得的现金收益很少,因此音乐人方面通常希望谈下一个较高的预付款作为酬劳保证。
05 唱酬
业内人有时与版税混用。但其实从字面意思理解,唱酬是演唱者(歌手)收取的酬劳,版税则是创作者(词曲作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
唱酬应用的场景通常是演唱会或者是舞台表演、综艺节目的录制。唱酬通常由主办方提前支付,售票后赚或赔钱都由主办方承担,与歌手的表演无关。
06 版权比例表(Split Sheet)
用来确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比例,也就决定了音乐作品获取收益的分配比例。版权比例表在国际音乐产业中是一份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在我国音乐产业中却几乎是缺失的。版权比例表是创作者身份被确认的重要文件,确保创作者的署名权得到有效的承认和保护。在美国,缺少版权比例表的歌曲甚至会导致歌曲无法参选格莱美等音乐奖项。
07 单曲合同(Per-SongBasis)
只签约一首或几首歌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在音乐产业中数量极少,原因是一旦创作者的作品被相中,通常版权公司都更倾向于直接与创作者本人签订更长时间的独家合同。
08 独家合同/专属合同(Exclusive Agreement)
此类合同意味着从签约生效到合同期限结束,这期间音乐人创作的所有歌曲,无论是在录音室、教室、旅程中甚至是自家厕所创作的歌曲,都统统归属于签约公司所有。音乐人在这段时间里,是不能在没有签约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为其他任何人写歌的。
独家合同通常采用1+N个Option的模式签约。Option指一年期满后,签约公司有权根据音乐人的表现来单方决定是否续约。Option的权利是签约公司享有的,音乐人一方无权决定,因此在签约年限时音乐人一定要考虑清楚。独家合同目前主要是1+6Option的模式,即基础期限一年加六个可以单方续约的年份。
09 表现条款(Performance Clause)
意义是在合同期内,音乐人必须完成多少多少首在商业上具有价值(Commercially Satisfactory)的歌才算履行义务。商业上是否有价值,是完全由音乐版权管理公司来决定的。如果公司认为没有价值,让音乐人改,音乐人就必须修改到满意为止。
表现条款本身是为了防止音乐人为了完成任务而凑数,因为在合同中仅约定创作数量的话,音乐人是可以通过创作一些质量偏低的作品而蒙混过去的。也有音乐人担心这样的条款会导致版权公司恶意拖延合同期,但其实这种情况极少,因为无法创作优质作品的音乐人对于版权公司是劣质资产,拖延合同对版权公司也毫无收益。
参考资料:
1、《说唱、采样与法律》,作者:赵智功;
2、《音乐综艺目歌曲署名下那些英文缩写是什么意思?(OA/OC/OT/OP/SP/MMO一次讲清楚)》,作者:赵智功;
3、《为什么没人来说说音乐发行???为什么?!》,作者:赵智功;
4、《音乐人必备,强大的中文音乐版权简易指南手册(音乐制作人/Beatmaker/独立音乐人篇)》,作者:赵智功;
5、《音乐人签署唱片约时,和独立厂牌、唱片公司究竟会谈论些什么?》,作者:刘潇;
6、《《野狼Disco》风波有感:beat创作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权利》,作者:刘洋,吴晓馨;
7、《音乐版权笔记①:歌词里的OP、SP都是什么意思?》,来源:公众号Hornpub;
8、《从著作权法看挪用经典音乐的正当边界》,作者:熊文聪;
9、《不被重视的录音制作者权——浅析音乐录音制作者权利保护之困境》,作者:田君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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