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五十二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五十二条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裁决书的补正和补充问题。
第一款对裁决书的补正和补充作了明确和区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因为这些内容本已在裁决书中出现,仅因为出现了错误,故应当补正。而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事实上该事项也已经经过处理,只是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故也应当通过补正方式予以完善。而如果当事人提了相关的仲裁申请,但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并未予以处理,既未在意见部分予以分析,亦未在主文中予以体现,那就属于未处理事项。针对这种情形,仲裁庭就应当作出补充裁决。这一款强调的是仲裁庭主动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情形。
第二款则赋予当事人就裁决书的补正或补充提出申请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或补充。但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有期限限制,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三款明确了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补正或补充裁决,属于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新的或者独立的裁决。当然,与原裁决书不一致的内容,即补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以裁决书补正或补充裁决为准。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
微信:北京仲裁(ID:bac_biac)
关注北京仲裁委员会,实时获取仲裁业界新动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